山西省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城檢二部刑訴〔2020〕208號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7198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群眾,陽泉美團外賣騎手,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縣,住陽泉市城區(qū)**鎮(zhèn)**村。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陽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陽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3時50分左右,被告人康某某飲酒后駕駛黃色“雅迪”牌無號牌二輪車,在陽泉市城區(qū)南山南路與龍?zhí)督纸粎R口路段,因為行車問題與人發(fā)生爭執(zhí),對方報警后民警到達現(xiàn)場,民警發(fā)現(xiàn)康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依法對康某某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170mg/100ml。2020年1月23日4時29分,民警將康某某帶至陽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液并送檢。經山西方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康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84.14mg/100ml,康某某駕駛無號牌雅迪牌二輪車為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及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康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康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將被告人康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曉曄
檢察官助理:郭凱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現(xiàn)被本院取保候審,處所陽泉市城區(qū)**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補充材料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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