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橋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市檢檢一刑訴〔2020〕106號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81985********,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縣**鄉(xiāng),住大石橋市**樓。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石橋市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7月30日由大石橋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大石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3時30分許,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駕駛二輪電動摩托車,行駛至本市繁榮大街與長征路交叉道口北側(cè),被公安人員查獲。經(jīng)遼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康某某駕駛的電動兩輪車屬于機動車定義的范疇,為機動車。經(jīng)大石橋市**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檢驗:康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182.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書證;4.物證;5.視聽資料;6.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某無視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石橋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
檢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谧∷?/span>
2.案卷材料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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