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長治市屯留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屯檢一檢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5261970********,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河南省滑縣**鎮(zhèn)**村**號。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長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康某某駕駛豫E****Z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東屯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長治市屯留區(qū)**鄉(xiāng)**路段時,與前方同向靠路北步行的原某某發(fā)生刮碰,致原某某當場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原某某系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長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隊認定:康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調(diào)解,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車輛信息查詢表、前科劣跡調(diào)查表、民事賠償協(xié)議書、刑事諒解書等書證;車輛檢驗、痕跡檢驗等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人張某某等的證言;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某違章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康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治市屯留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俊明
檢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139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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