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未檢刑訴〔2019〕846號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111988********,漢族,??莆幕潭?,西安****集團**分公司**,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住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經(jīng)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121989********,漢族,??莆幕潭?,西安****集團**分公司**,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住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園,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經(jīng)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11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集團**分公司**,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住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街**村**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經(jīng)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11198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住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街道**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經(jīng)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111988********,漢族,??莆幕潭龋瑹o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住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街道**組**號**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經(jīng)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蘇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111987********,漢族,本科文化程度,陜西慶華汽車安全系統(tǒng)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住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街**村**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經(jīng)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胡某某、蘇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康某某、王某某、李波為西安****集團**分公司**,2019年6月3日三人得知西安市鳳城九路與文景路十字東南角、電纜地溝內,有一段高壓電纜因發(fā)生故障停用,遂預謀將此段電纜盜割變賣。康某某把此想法告知其同學于某某、胡某某、蘇某某。6月16日晚康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胡某某、蘇某某六人來到發(fā)案地踩點。次日,上述六人到該地后,康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胡某某帶上事先準備好的電動液壓切刀、頭燈、手套等作案工具下到電纜地溝內開始盜割電纜,由康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負責切割,于某某、胡某某負責將切割好的電纜運往井口,蘇某某在車上放風。6月18日01:44左右,于某某將盜割好的部分電纜運往井口時被西安市供電局城北分局施工**李某乙發(fā)現(xiàn),李某乙遂報警,康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胡某某趁機從電纜地溝內逃走。接警后,民警先將于某某、胡某某、蘇某某所駕駛面包車截停并將其抓獲,后康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被抓獲。后西安市供電局城北分局帶電作業(yè)室提供被盜電纜69.55米,經(jīng)西安市未央?yún)^(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西未價認定【2019】078號價格認定結論為:2019年6月18日被盜電纜市場價格為人民幣貳萬柒仟陸佰元整(¥276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
2.戶籍證明;
3、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通知書;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照片、DNA鑒定文書;
5、證人證言;
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胡某某、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因故障停用電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上述六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個月幅度內量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瑞利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胡某某、蘇某某現(xiàn)羈押于未央?yún)^(qū)看守所。
2.案卷叁冊、光盤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陸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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