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余檢一部刑訴〔2019〕1號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502196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新余市**有限公司工人,戶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區(qū)**鎮(zhèn)**村委村**村,住新余市渝水區(qū)**鎮(zhèn)**村委村**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1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經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廖小勇,江西山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9月2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7時許,被告人康某某因工作瑣事,在新余市渝水區(qū)良山鎮(zhèn)新余市**有限公司精煉爐配電室內與被害人施某某發(fā)生爭吵。爭吵之后,施某某面朝操作臺坐在椅子上,康某某便從精煉爐配電室內拿起一根重達2公斤的測溫管(又稱“定氫定氧管”),趁施某某不備,從施某某的身后猛力擊打施某某的左側頭部,造成測溫管斷裂成三小段,施某某被毆打后身體出現(xiàn)嚴重不適。康某某毆打后便離開精煉爐配電房回到工作崗位繼續(xù)上班,施某某被同事劉某某、賴某某送往新鋼中心醫(yī)院搶救。至2019年6月18日4時許,施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施某某系頭部鈍器傷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2019年6月9日,康某某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良山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測溫管(照片);
2.人口信息簡項查詢、歸案情況、通話記錄、新鋼中心醫(yī)院入院記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等書證;
3.證人石某某、賴某某、劉某某、方某某、黃某某、朱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6.指認、辨認、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傷害被害人施某某并致施某某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康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敖意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現(xiàn)羈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肆冊,光盤肆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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