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昌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吉市院公刑訴〔2019〕319號
被告人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2301********1516,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及住地址均為新疆**市**路**號**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昌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龐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4日至7月18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龐某某以可以處理“車輛違章”及酒駕不受刑事處罰為由,收取被害人鮮某某人民幣30000元后逃匿。
2019年3月20日,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將被告人龐某某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龐某某向被害人鮮某某退賠1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0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蔡榮
檢察官助理:丁毅
2019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龐某某現(xiàn)羈押在昌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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