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泊頭市院一部刑訴〔2020〕266號
????被告人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81199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泊頭市**鎮(zhèn)**村**號,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被泊頭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21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由泊頭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泊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龐某某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8時30分許,在泊頭市**停車場**物流倉儲作業(yè)場地,**物流公司員工被告人龐某某無證駕駛黃色合力牌叉車裝卸作業(yè)時撞到徐某某,后經鑒定徐某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辦案說明,戶籍證明信等;
????2、證人證言:證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天津天宏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龐某某過失致他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裴國才
檢察官助理:蘇國瑞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龐某某現羈押于泊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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