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龐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左右至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六合彩”開獎信息在本區(qū)**街道**路**號**暫住房組織、召集他人進行競猜賭博,期間接受汪某甲、汪某乙等20余名賭客投注共計人民幣292635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6045元。
2020年1月16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龐某某在其暫住房被民警抓獲,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賬本等;
2.證人證言:證人汪某甲、汪某乙等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等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龐某某利用“六合彩”開獎信息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龐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龐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悔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侖區(qū)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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