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婺檢二部刑訴〔2020〕2533號
被告人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7221995********,漢族,大學本科畢業(yè),群眾,浙江博科通信有限公司職員,戶籍地址浙江省金華市**街**號**幢**室,現(xiàn)住浙江省金華市**街**號**幢**室。曾因吸毒的違法行為于2018年7月5日被金華市公安局金華山分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決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時至6日00時30分許,被告人應某某飲酒后駕駛浙G73****小型轎車上路行駛,00時39分許,當應某某駕駛該車沿著金華市江南開發(fā)區(qū)明倫街由北往南行駛至明倫街與碧云路交叉路口地方時,與胡某某駕駛搭載乘客劉某某的沿碧云路由西往東行駛的浙GT****小型轎車碰撞,碰撞后,浙G73****小型轎車失控與明倫街東側停車泊位內(nèi)的季春華所有的浙G56669小型轎車及章躍龍所有的浙GB****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同時致浙GT****小型轎車與路口西南角人行道內(nèi)的公共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劉某某受傷,四車損壞及多輛公共自行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應某某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并由民警報警。執(zhí)勤交警在調(diào)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應某某身上有酒氣,經(jīng)口腔呼氣測試結果為166mg/100ml。2020年8月10日,經(jīng)金華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應某某體內(nèi)的血液乙醇含量為159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2020年8月24日,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應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10月15日,經(jīng)金華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劉某某所受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20年10月20日,經(jīng)金華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胡某某所受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告人應某某已分別賠償季某某、章某某、胡某某、金華橘子自行車服務有限公司,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查獲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委托書、強制措施憑證、駕駛證、車輛信息查詢記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果、鑒定意見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行政處罰決定書;
2.鑒定意見:檢驗報告、鑒定書;
3.證人證言:證人胡某某、劉某某、徐某某、章某某、范某某、季某某的證言;
4.視聽資料:視頻錄像光盤及制作說明;
5.被告人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應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應某某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應某某拘役二個月二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程
檢察官助理:鄔雪紅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應某某現(xiàn)在家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6*******。
??????2.公安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提供法律幫助申請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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