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融檢二部刑訴〔2020〕409號
被告人莊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7196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鎮(zhèn)**村**號。因賭博,于2009年8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伍佰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5時許,被告人莊某甲駕駛閩AC****小型普通客車,沿201省道江陰碼頭往沙塘村方向路右行駛,至江陰鎮(zhèn)區(qū)街道下石村委會路段時,遇在同方向路右行走的黃某某,被告人莊某甲駕車操作不當,致閩AC****小型普通客車前右部與行人黃某某的身體后側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及黃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損害結果。經(jīng)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責任認定:莊某甲疲勞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致本事故發(fā)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黃某某無責任。經(jīng)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腹腔臟器損傷死亡。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莊某甲與被害人黃某某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除莊某甲已實際支付給黃某某近親屬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5萬元外,保險公司理賠款全部賠付給黃某某近親屬。黃某某近親屬對莊某甲表示諒解。目前保險公司理賠款尚未支付給被害人黃某某近親屬。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莊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閩AC****小型普通客車。
2.書證:人員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接警單、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車輛信息查詢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等;
3.證人證言:證人莊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莊某甲的供述;
5.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車輛性能鑒定意見書、車輛痕跡鑒定意見書等;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莊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莊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莊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莊某甲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部分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莊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魏雅欽
????????????????????????????2020年12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莊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福清市**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共計112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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