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惠檢一部刑訴〔2020〕59號
被告人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88********,漢族,大專文化,務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住址均為惠安縣螺城鎮(zhèn)中山南街**巷**號**花園**幢**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惠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惠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時52分許,被告人莊某某飲酒后駕駛閩******號小轎車從惠安縣螺城鎮(zhèn)中新花園皇都花園酒店門口出發(fā),途經(jīng)石靈街駛?cè)牖莅部h醫(yī)院紅綠燈路口,右轉(zhuǎn)彎再駛?cè)胧`街,后返回至中新花園皇都花園酒店門口時,被執(zhí)勤的民警查獲并抽血送檢。2020年1月9日,經(jīng)福建萬鴻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莊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63.50mg/100ml,已超過醉酒駕駛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車輛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視頻截圖等書證;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福建萬鴻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閩萬鴻司鑒[2020]毒鑒字第00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莊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莊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至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六千元。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任云英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谧∷?/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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