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蒲城縣院二部刑訴〔2020〕109號
被告人常某,男,群眾,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渭南市蒲城縣,住陜西省渭南市蒲城縣某某鎮(zhèn)某某小區(qū),原系陜煤集團某某有限公司中心社區(qū)職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蒲城縣檢察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蒲城縣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常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陜煤集團某某有限公司中心社區(qū)工作人員常某,利用負責收取該礦業(yè)有限公司某某路小區(qū)住戶供暖、水、電、物業(yè)、衛(wèi)生費的職務便利,采取隱匿收費單據、拒不上繳公款等方式,截留該小區(qū)893戶住戶所繳納的2018年至2020年供暖費、物業(yè)費共計1185227.2元,用于其打賞網絡主播及個人生活消費,致使公款無法追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使所占有的資金難以在單位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常某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屬于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罰認罰,并在律師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蒲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潮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現羈押于蒲城縣看守所;
2.案卷11冊;《入戶調查表》10冊;《常某收款未上交票據》10冊;《常某乙上繳財務款項》6冊;《入戶收回票據》2冊;《常某處提取一聯票據核實對比表》1冊;勘驗筆錄5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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