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刑刑訴〔2019〕602號
被告人常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8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戶籍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縣**鎮(zhèn)**行政村**村**號,現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于2019年7月9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的相關內容,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常某甲向被害人馬某某謊稱能以6萬元的價格為馬某某購買一批價值15萬左右的家具,馬某某同意。2014年3月初的一天中午,馬某某在晉城市城區(qū)**礦交給常某甲2萬元家具定金。2014年3月22日,馬某某需要購買一張時價為2.6萬元的慕斯床,常某甲得知后告訴馬某某其可以以2.1萬元的價格購買到,馬某某同意后,于2014年3月底的一天向常某甲提供的銀行賬戶匯款2.1萬元。2014年4月19日,常某甲給馬某某打電話讓其支付剩余的4萬元家具款,當日馬某某將4萬元轉給馬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2014年4月20日,常某甲謊稱貨款不夠、廠家不能發(fā)貨等原因向馬某某提出借款5萬元,馬某某因急于購買家具就同意,并于次日將5萬元轉給常某甲提供的銀行賬戶。后常某甲失去聯系,所騙資金全部用于賭博和個人使用等。立案后,常某甲家屬退還馬某某7.1萬元并取得諒解。
綜上,被告人常某甲四次騙取馬某某13.1萬元,造成馬某某損失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
2.?證人常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相關書證;
4.?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常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常某甲到案后能基本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常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常某甲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5萬元,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毓斌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家中,聯系電話1851655****、1503812****;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