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荔波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刑訴〔2020〕121號
被告人常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21965********,水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荔波縣,住荔波縣**鎮(zhèn)**村**組**號。
本案由荔波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濫伐林木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甲于2020年4月初向貴州省荔波縣**鎮(zhèn)**村*組常某乙家購買得位于該組**坪“*角”(又名*泵)權(quán)屬常某乙的杉木樹,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0年4月5日雇請工人采伐該處林木時被林業(yè)站工作人員制止。經(jīng)認定,采伐地面積為6.6465畝,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積為80.8692立方米,材積為52.565立方米,地類為有林地,林種為防護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常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甲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工人砍伐購買的林木,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常某甲在案發(fā)后,具有投案自首;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常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荔波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興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被告人常某甲住荔波縣**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號碼152853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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