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棗檢刑訴〔2020〕509號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683199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運輸,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棗陽市**鎮(zhèn)**社區(qū)**路**號,住棗陽市**鎮(zhèn)**社區(qū)**。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襄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棗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棗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駕駛鄂FK****白色豐田霸道汽車,沿棗陽市書院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園橋西側被公安機關查獲,經(jīng)對常某某進行呼氣酒精檢測,其酒精含量是l6lmg/lOOml,民警聯(lián)系醫(yī)務人員到現(xiàn)場對常某某血液進行提取。經(jīng)襄陽馳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常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其含量是195.70mg/lOO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現(xiàn)場照片、提取血樣照片等物證;2.查獲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3.證人方某某的證言;4.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6.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某無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常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常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利梅????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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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常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娫?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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