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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席某甲、席某乙等八人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案)

2021-09-19 塵埃 評論0

甘肅省鎮(zhèn)原縣人民檢察院

甘肅省鎮(zhèn)原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鎮(zhèn)檢公訴刑訴〔2019〕89號

被告人席治甲,綽號“席總”、“席行長”,男,漢族,生于1963年**月**日,身份證號碼6228271963********,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鎮(zhèn)原縣**鎮(zhèn),居住地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農(nóng)民。2001年4月27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賭博罪被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于2003年減刑一年六個月,同年9月15日刑滿釋放。2012年2月24日因賭博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3000元。2018年7月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8月14日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逮捕;2018年10月8日經(jīng)慶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至11月14日;同年11月9日經(jīng)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二個月至2019年1月14日,現(xiàn)羈押于寧縣看守所。

被告人席小林,曾用名席小靈、席治偉,男,漢族,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證號碼6228271972********,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鎮(zhèn)原縣**鎮(zhèn),居住地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農(nóng)民。2001年4月27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9日因犯賭博罪被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18年7月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8月14日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逮捕;2018年10月8日經(jīng)慶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至11月14日;同年11月9日經(jīng)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二個月至2019年1月14日,現(xiàn)羈押于合水縣看守所。

被告人白軍賢,男,漢族,生于1964年**月**日,身份證號碼:6228271964********,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鎮(zhèn)原縣**鎮(zhèn),居住地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農(nóng)民。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11月9日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鎮(zhèn)原縣看守所。

被告人李勝輝,曾用名李永剛、李勝剛,男,漢族,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證號碼6228271980********,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居住地鎮(zhèn)原縣城關鎮(zhèn)**巷內(nèi)劉某甲出租屋,農(nóng)民。2018年7月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8月14日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逮捕;2018年10月8日經(jīng)慶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至11月14日;11月9日經(jīng)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二個月至2019年1月14日,現(xiàn)羈押于鎮(zhèn)原縣看守所。

被告人段海濤,曾用名段建龍,男,漢族,生于1968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71968********,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鎮(zhèn)原縣**鎮(zhèn),居住地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農(nóng)民。1984年11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7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11月9日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西峰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郭寶龍,男,漢族,出生于1973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71973********,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鎮(zhèn)原縣**鎮(zhèn),居住地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農(nóng)民。2013年7月28日因賭博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1000元;2015年9月22日因賭博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3000元;2018年6月21日因網(wǎng)絡賭博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2000元。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趙創(chuàng)家,曾用名趙創(chuàng)甲,男,漢族,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證號碼:6228271984********,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鎮(zhèn)原縣**鎮(zhèn),居住地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農(nóng)民。2005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7年6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5000元,案發(fā)前在平?jīng)霰O(jiān)獄服刑。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押回重審,現(xiàn)羈押于西峰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范等玨,曾用名范艾玨,男,漢族,生于1971年**月**日,中共黨員,身份證號碼:6228271971********,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鎮(zhèn)原縣**鎮(zhèn),居住地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農(nóng)民。2018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張小龍,男,漢族,生于1977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71977********,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鎮(zhèn)原縣**鎮(zhèn),居住地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農(nóng)民。2018年9月27日因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罪被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押回重審,現(xiàn)羈押于鎮(zhèn)原縣看守所。

被告人慕某甲,男,漢族,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證號碼6228271971********,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鎮(zhèn)原縣**鎮(zhèn)**路**號,居住地鎮(zhèn)原縣**鎮(zhèn)**公司家屬樓**單元**室,下崗職工。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jīng)本院決定,同年6月17日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鎮(zhèn)原縣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漢族,于1966年**月**日,中專文化,身份證號碼為6228271966********,戶籍地鎮(zhèn)原縣**鎮(zhèn),居住地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農(nóng)民。1990年8月因犯強奸罪被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因犯盜竊罪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鎮(zhèn)原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6月6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甘肅省鎮(zhèn)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等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3月2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6月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2月9日、2019年4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自1996年以來,被告人席治甲伙同席小林等人向他人發(fā)放高利貸,在債務人負債后無力償還時,以拆房及進行人身傷害等方式相威脅,對債務人進行恐嚇、毆打以及索取現(xiàn)金、車輛、糧食等。席治甲還多次組織賭博場合抽頭漁利,在賭場上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大肆聚斂錢財,逐步積累了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

2001年4月,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因犯敲詐勒索罪、賭博罪被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判刑,2003年二人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席治甲先后通過延緩、逼債等方式拉籠、糾集債務人李勝輝、范等玨、張小龍,為其非法討債,伙同席小林、白軍賢、段海濤、趙創(chuàng)家、郭寶龍、慕某甲、李某甲等人,實施非法放貸活動,在慶陽市西峰區(qū)、鎮(zhèn)原縣城關、臨涇、孟壩等鄉(xiāng)鎮(zhèn),以無抵押或車輛、房屋、擔保人擔保等方式,先后向周邊資金困難群眾、工程開發(fā)商及微小企業(yè)主等共計97余名被害人非法發(fā)放高利貸。為了牟取暴利席治甲等人采取先行扣除高額利息(“砍頭息”)、肆意制造違約“陷阱”強行索取違約金、強行索要跑路費、車費等手段,使被害人逐漸陷入其精心設計的“套路”。當被害人不能按期支付高額利息時,席治甲等人以“利滾利”、“驢打滾”等方式將利息計入本金起算利息,并通過毆打、威脅、辱罵、非法侵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糾纏、滋擾、貼身跟蹤等“軟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多次更換條據(jù)達到“虛增債務”的目的;當被害人無力償還虛高債務本息時,席治甲迫使或誘使被害人簽訂抵押、買賣、轉(zhuǎn)讓協(xié)議、向銀行貸款還賬,或通過介紹被害人向席小林借款的方式轉(zhuǎn)賬平單、制造資金走賬流水,使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合法化”,隨后通過毆打、威脅、辱罵、非法侵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交易、強迫他人勞動等暴力手段及糾纏、滋擾、貼身跟蹤等“軟暴力”手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的方式,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白軍賢、段海濤、郭寶龍在跟隨席治甲向他人非法討債后,稱席治甲為“老師”,向其學習發(fā)放高利貸以及收債催債方法,并在席治甲的幫助下,以同樣的方式自行向他人發(fā)放高利貸、非法討債。逐步形成了以席治甲為首要分子,席小林、白軍賢、李勝輝為重要成員,段海濤、趙創(chuàng)家、郭寶龍、范等玨、張小龍、慕某甲、李某甲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席治甲通過上述行為手段,使其經(jīng)濟實力日益增強,給被害人家庭造成心理恐懼和經(jīng)濟損失,導致多名被害人及親屬長期離家躲債,受害的微小企業(yè)因巨額債務而經(jīng)營愈加困難,嚴重擾亂了受害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

本案被告人作案共89起,其中:敲詐勒索56起,尋釁滋事18起,強迫勞動6起,強迫交易3起,詐騙2起,合同詐騙1起,非法拘禁1起,虛假訴訟1起,賭博1起。

一.敲詐勒索56起

1.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段某甲

1998年9月,鎮(zhèn)原縣城關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段某甲因其兒子段某乙在煤礦經(jīng)營車輛資金困難,從被告人席治甲處借款1萬元,席治甲扣除利息2000元,實際借得8000元,段某甲向席治甲出具1萬元的借條,并按席治甲要求借條上利息寫月息4%,實際按照月息10%清息。

段某甲給席治甲清一個月利息1000元后,1999年席治甲因犯罪入獄,段某甲未再清還利息,2003年席治甲刑滿釋放后給段某甲清算債務,并以“抄家”和“弄得全家不得安穩(wěn)”等言語威脅段某甲給其打了一張5萬元欠條,月息10%。2004年12月,席治甲前往段某甲家里索債,段某甲給席治甲還款8000元;2005年,席治甲前往段某甲家中索債,并以拉走家里糧食相威脅,段某甲被迫將自己糧食出售后給席治甲還款3000元;2006年3月,席治甲在臨涇街道碰見段某甲后向其索債未果,便強行將段某甲的農(nóng)用三輪車開走,并拿走段某甲身上僅有的500元錢;后段某甲在段某丙處借款2000元給席治甲才將三輪車開回;同年6月份,席治甲在臨涇街道碰見段某甲向其索債,段某甲給席治甲還款3萬元,席治甲說這3萬元是之前欠下的利息,還欠他5萬元;2006年春節(jié)臨近,席治甲到段某甲家里索債,段某甲將段某乙打工拿回家過年用的3000元給席治甲;2007年的8月份和11月份,席治甲帶領兩名男子到段某甲家中索債未果,每次強行索要200元車費后離開;2007年春節(jié)臨近,席治甲到段某甲家索債,段某甲害怕席治甲鬧的過不了年,便借款1000元給席治甲;2008年2月份,席治甲到段某甲家里索債,給其連本帶息計算債務5萬多元,段某甲求情、下話承諾給席治甲歸還3萬元,后席治甲同意,段某甲從李春芳處借款3萬元還給席治甲才將借條抽回。

段某甲先后給席治甲累計還款78500元。席治甲每次前往段某甲家中索債無果都會索要50-300元不等跑路費,共計2000余元。

敲詐勒索既遂7.25萬元。

2被告人:席治甲、白軍賢

被害人:李某乙

2005年6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李某乙因母親生病住院急需用錢,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000元,月息20%,席治甲扣首月除利息600元,實際借得2400元,李某乙向席治甲出具了3000元的借條。

借款之后李某乙連續(xù)兩個月給席治甲清息1200元,因李某乙無力償還利息及本金,便前往北京務工,期間席治甲多次前往其家中索債并威脅其家人。2005年年底李某乙回到臨涇向席治甲還款3500元后,要求席治甲歸還其3000元借條未果,隨后繼續(xù)外出務工,期間席治甲多次打電話并去其家中索債,2008年6月25日李某乙務工回家給席治甲還款4200元,但席治甲給李某乙本息共計算11800元,并以“不斷漲債務”、“不讓李某乙離開其房子”威脅李某乙給其打了一張7600元的借條。李某乙無奈再次前往北京務工,期間席治甲多次到其家中索債,2008年底,李某乙回家后讓其妻子劉某乙?guī)?000元去找席治甲償還債務并將以前的借條拿回,但席治甲說劉某乙歸還這5000元后借條不能拿回,不讓劉某乙離開,限制劉某乙人身自由3小時,劉某乙提出要報警才得以離開。劉某乙返回途中,被告人席治甲、白軍賢開車尾隨,并直接進入劉某乙家中,在其家中拒不離開,劉某乙借機離開,席治甲和白軍賢在劉某乙家中滯留了兩個多小時后離開。后席治甲得知李某乙在鎮(zhèn)原縣城**村租住,便伙同白軍賢等人前往李某乙租住房索債,席治甲用手撕住其衣領向其索要欠款,白軍賢在一旁勸說其還款,并說不還款就要到家里威脅其家人,李某乙出去找錢未果,席治甲和白軍賢等人在李某乙住處滯留了兩個多小時后離開。

李某乙先后給席治甲還款8900元。席治甲在向李某乙索債過程中,先后向其共索要跑路費400元。

敲詐勒索既遂6900元、未遂7600元。

3.被告人:席治甲、白軍賢

被害人:李某丙

2005年,李某丙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000元,月息20%,扣除首月利息600元,實際借得2400元。第二個月李某丙給席治甲清息600元,后由于利息過高李某丙停止清息,席治甲便開始經(jīng)常向李某丙打電話逼債,在李某丙到西峰躲債期間仍多次到其家中尋找。2006年的一天,席治甲帶領一名男子到縣城南區(qū)**工地上找到李某丙,并抓住其衣領將其拖到工地門口的一輛紅色面包車上,席治甲要求李某丙當天還債,并以不斷翻息相威脅,在車上僵持了一個多小時未果。之后席治甲帶領被告人白軍賢多次到李某丙家中索債,并索要跑路費200元,有一次席治甲在李某丙的哥哥李某丁的胸部打了兩拳,并撿起一把斧頭準備毆打李某丁。被逼無奈之下,李某丙父親和李某丁二人連本帶息湊了4500元錢給席治甲清償債務。

敲詐勒索既遂2900元。

4.被告人:席治甲、白軍賢

被害人:范某甲

2007年、2008年,慶陽市婦幼保健站職工范某甲為了償還債務和承包魚塘需要,兩次向被告人席治甲處借款共計2.3萬元,被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后,實際借得2.1萬元,席治甲計算了本息后讓范某甲出具了一張6萬元的借條。2008年的一天,席治甲為索要債務,將范某甲帶到其妻子張某甲位于臨涇街道的理發(fā)店,抓住范某甲的衣領進行辱罵,向范某甲索要2000元跑路費后才讓其離開,期間范某甲共還款1.5萬元。2009年正月席治甲又到慶陽市婦幼保健站找到正在上班的范某甲討債,并將范某甲強行帶回到被告人白軍賢位于臨涇鎮(zhèn)的房子,辱罵、毆打逼迫范某甲寫了一張11萬元的欠條;農(nóng)歷2月18日脅迫范某甲和其簽訂一份用魚塘擔保的抵押協(xié)議,白軍賢作為見證人簽名,將借條歸還給范某甲。2009年4月25日席治甲將范某甲起訴至西峰區(qū)人民法院,并與白軍賢蓄意串通,由白軍賢在法庭作假證。同年6月9日白軍賢出庭作證證明其親眼看見席治甲給范某甲借現(xiàn)金11萬元。由于白軍賢的假證,2009年6月16日西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范某甲支付席治甲借款11萬元、違約金1萬元的判決。2017年10月西峰區(qū)法院凍結(jié)了范某甲工資,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劃撥范某甲公積金2.7萬元,歸還給席治甲。

敲詐勒索既遂2.1萬元、未遂9.3萬元。

5.被告人:席治甲、白軍賢、李勝輝、郭寶龍、慕某甲

被害人:馬某甲、馬某乙、馬某丙

2007年,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馬某甲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10萬元,月利率10%,被扣除首月利息1萬元,實際借得9萬元。

為了討債,席治甲多次騷擾馬某甲及其家人,期間以跑路費為由索要2000余元。后馬某甲向席治甲還款9萬元,馬某甲母親席某甲向席治甲還款8萬元,馬某甲將馬某丙欠其8萬元的債務轉(zhuǎn)讓給席治甲抵頂借款,還清了席治甲的債務。2012年后季的一天,被告人席治甲帶領被告人白軍賢、郭寶龍等人逼迫馬某甲,一同前往馬某丙弟弟馬某乙在**鎮(zhèn)**村經(jīng)營的**砂石廠找馬某丙還款,用車堵門阻工長達1小時,造成砂石廠損失1萬余元。次日,在西峰正陽國際酒店,逼迫馬某丙歸還馬某甲3萬元現(xiàn)金,由馬某甲轉(zhuǎn)交席治甲,其余5萬元由馬某丙給席治甲出具借條,約定月息5%,直至2016年,馬某丙向席治甲,清還本息共計17萬元。

2012年,馬某甲因開辦養(yǎng)雞場,先后兩次從席治甲處共借款10萬元,月息7%。被扣除首月利息7000元后,實際借得9.3萬元。后席治甲多次去馬某甲養(yǎng)雞場鬧事討債,期間抓走養(yǎng)雞場六只雞,價值240元。馬某甲支付利息4萬多元后因無力負擔高額利息,被迫關閉養(yǎng)雞廠外出務工。

2017年7月的一天中午14時,被告人席治甲得知馬某甲返回屯字,便伙同被告人慕某甲、李勝輝三人前往屯字找到馬某甲將其帶到賓館,限制人身自由進行索債,期間李勝輝毆打馬某甲兩拳,當晚23時,李勝輝、慕某甲先行離開。次日,席治甲帶馬某甲吃過飯后,在另一賓館開房并限制馬某甲人身自由至第三日12時,被逼無奈馬某甲找來鄭某甲擔保,給席治甲寫了一張10萬元欠條后才被允許離開,限制馬某甲人身自由時間長達46小時。
敲詐勒索既遂10.7萬元、未遂10萬元。

6.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范某乙

2008年9月13日,鎮(zhèn)原縣**鎮(zhèn)政府司機范某乙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4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4000元后,實際借得3.6萬元。

2009年2月的一天,席治甲電話聯(lián)系范某乙未果,于第二天找到范某乙,稱范某乙還敢不接其電話,準備動手打范某乙,并讓范某乙清還利息,范某乙給席治甲3.6萬元現(xiàn)金后,席治甲讓范某乙重新出具一張金額6萬元、月息10%的借條。更換條據(jù)后,范某乙從席治甲處將之前的4萬元借條抽回。2009年4月,范某乙找席治甲清算利息,席治甲將本息算至12.6萬元,讓范某乙更換借條,范某乙不同意,雙方發(fā)生爭吵。后席治甲提出其聽說**鎮(zhèn)政府要拍賣敬老院,讓范某乙想辦法幫忙給其拍賣,范某乙答應并讓席治甲給其少計算些利息,席治甲讓范某乙重新出具一張8萬元借條,席治甲在范某乙當面將之前的6萬元借條撕毀。2009年5月13日,**鎮(zhèn)政府決定以競標方式拍賣**敬老院70年的租賃權(quán),底價20萬元。范某乙和席治甲商定,由席治甲提供資金,范某乙出面以其個人名義拍賣**敬老院。范某乙以20萬元拍得**敬老院,席治甲將20萬元現(xiàn)金交給范某乙,范某乙于2009年6月11日繳給**鎮(zhèn)政府。租賃手續(xù)辦理在范某乙名下,范某乙將原件交給席治甲,此后**敬老院由席治甲占用并對外出租。2010年4月14日,范某乙按照席治甲要求,重新出具一張金額14.4萬元、利息5%的借條,席治甲當場將原8萬元借條撕毀。2010年6月18日,范某乙按照席治甲要求,重新出具一張金額16.4萬元、月息5%的借條,拿回之前出具的14.4萬元的借條。2010年7月16日范某乙歸還席治甲2.6萬元。2010年8月12日,席治甲將本息累計至18.32萬元,去掉零頭200元讓范某乙還款,范某乙歸還17.3萬元。至此范某乙已累計還款23.5萬元,尚欠席治甲1萬元,此后范某乙未再還款。

范某乙稱,席治甲向其索債過程中,用“日你媽”等侮辱性話語辱罵、經(jīng)常到單位騷擾找其索債、威脅不還錢或者換借條就要在其單位鬧事,并在宿舍內(nèi)打其兩拳。

敲詐勒索既遂19.9萬元、未遂1萬元。

7.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劉某丙

2009年10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劉某丙因母親有病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00元,沒有約定利率及借款期限。2010年農(nóng)歷12月份,劉某丙給席治甲歸還500元時,席治甲本息給算了6000多元,由于覺得席治甲計算的利息太高,劉某丙就沒有給席治甲歸還這筆500元的借款。2013年1月份,席治甲又將本息計算到9萬元,劉某丙答應3000元了事,席治甲不同意。2015年12月席治甲把劉某丙叫到其家中,計算出本息共計53萬元,并以到劉某丙家里去要錢為要挾,逼迫劉某丙出具了一張50萬元的借條。2016年后季席治甲帶領一名男子到劉某丙家中要錢,劉某丙害怕影響其母親情緒就給席治甲1000元。2017年秋季席治甲把劉某丙叫到鎮(zhèn)原縣啤酒廠門口索債,又提出到劉某丙家里去要錢,劉某丙被逼再次給席治甲1000元。期間劉某丙給席治甲通過信用社匯款共計6000元,席治甲到劉某丙家索債時劉某丙不在家,劉某丙的母親張某乙被逼幾次給席治甲共計3000元。2017年12月,席治甲以給工人發(fā)工資為由將劉某丙叫到家中索債,劉某丙無力償還,被告人席治甲便讓劉某丙從被告人席小林處借款還錢,劉某丙不同意,席治甲就威脅要領著工人到劉某丙家鬧事,被逼無奈,席治甲叫來席小林,讓劉某丙向席小林借款給自己還債,劉某丙被迫給席小林出具了一張35萬元的借條,席小林將35萬元通過銀行轉(zhuǎn)到席治甲賬戶上,并約定在2018年農(nóng)歷2月底向席小林還款3萬元,剩余款項于年底還清,沒有利息。但是到2018年農(nóng)歷2月席小林提出每月利息10500元,逼迫劉某丙重新出具了借條。2018年7月份席小林在街道碰見劉某丙并向其索債,劉某丙給席小林1500元現(xiàn)金。第二天席治甲還打電話威脅劉某丙讓給席小林還款。

敲詐勒索既遂1.2萬元、未遂35萬元。

8.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秦某甲、鄧某甲

2009年前后,秦某甲(又名秦某乙)因做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從被告人席治甲處分三次借款17萬元,并由秦某乙舅父鄧某甲作為擔保人,月息均為5%,秦某乙結(jié)息10萬元后無力繼續(xù)支付利息,鄧某甲又為其償還利息6萬元。

2011年3月,席治甲到鄧某甲經(jīng)營的**大酒店向鄧某甲索要秦某乙所借債務,鄧某甲隨即叫來秦某乙,由于秦某乙無力還債,席治甲抓住秦某乙的衣領,在其臉上打了兩巴掌,并讓鄧某甲還債,用手指頭在鄧某甲的臉上戳了幾下,當天席治甲在酒店待了一天,致使**大酒店不能正常營業(yè)。同年4月份的一天,席治甲得知秦某乙在孟壩鎮(zhèn),便帶領被告人席小林等人前往**大酒店,強行將鄧某甲帶至孟壩鎮(zhèn)找秦某乙索要債務。在孟壩鎮(zhèn)藥司巷對秦某乙、鄧某甲進行毆打,秦某乙在請席治甲等人吃飯過程中借機逃離。席治甲當天將秦某乙一輛尼桑轎車從孟壩鎮(zhèn)開回臨涇鎮(zhèn),后又說他只要錢不要車將車輛歸還鄧某甲。2011年5月份一天,席治甲帶領席小林再次前往**大酒店索債,并讓鄧某甲聯(lián)系秦某乙父親秦某丙。在席治甲的威脅下,鄧某甲將秦某丙聯(lián)系至酒店,席治甲不讓二人離開,不讓吃飯喝水。秦某丙準備報警時,其手機被席小林奪走,席治甲要求秦某丙和鄧某甲給他寫一個還款保證書,二人不愿意,席治甲便對秦某丙進行毆打,迫于席治甲的暴力,鄧某甲按照席治甲要求寫了一份17萬元還款協(xié)議,秦某丙簽了字,期間席治甲限制二人人身自由長達8小時。

此后,席治甲為了讓鄧某甲盡快還債,威脅鄧某甲如果不還錢,就讓鄧某甲不能正常營業(yè),迫于無奈鄧某甲承諾盡快還錢,后相繼給席治甲歸還本息41萬元,債務才算還清。鄧某甲總共償還席治甲本息合計47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40萬元。

9.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賈某甲

2009年賈某乙從被告人席治甲處借款3萬元,月息5%。2012年,席治甲帶人將賈某乙從西峰帶到席治甲妻子的理發(fā)店,逼迫賈某乙將其父親賈某甲名下的城建局家屬樓以13萬元抵頂給他,賈某甲被迫同意,并在外地通過傳真的方式出具一份內(nèi)容為同意將房子抵頂給席治甲的說明。當年10月份,席治甲帶人到賈某甲家索債,以賈某甲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xù)為由,要求賈某甲支付利息2.9萬元,將其堵在房子不讓離開并辱罵,持續(xù)了兩個多小時,直至賈某甲弟弟賈某丙擔保還款后才離開。第二天,席治甲又指示他派人向賈某丙要錢,賈某丙被迫向親戚借款1.6萬元,賈某甲自己借款1萬元,將2.6萬元交給了席治甲。

因賈某甲未及時給席治甲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賈某乙又以該房抵押在南川信用社貸款3萬元,席治甲連本帶息還了4.1萬元后將抵押在信用社的房產(chǎn)證要回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2014年,席治甲帶領他人多次向賈某甲索要債務,讓賈某甲替兒子還賬,賈某甲說沒有錢還,席治甲離開時威脅說,等幾天再到賈某甲家要錢,如果還不上,就要把賈某甲兒子的血放了,其中四、五次席治甲帶人過來要賬未果,離開時強行讓賈某甲給他一起的兩個人每人50元工資,另加50元的油錢,先后索取跑路費600余元。

敲詐勒索既遂8.56萬元。

10.被告人:席治甲、白軍賢

被害人:王某甲

2010年,鎮(zhèn)原縣**鎮(zhèn)**小學教師王某甲為焦某甲擔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6000元,月息10%。

焦某甲給席治甲還款3000元后不知去向,席治甲便兩次帶王某甲前往焦某甲家索債,未果后向王某甲共索取跑路費60元。2012年1月15日下午16時,席治甲將王某甲叫到**鎮(zhèn)敬老院家中索要焦某甲債務,并將焦某甲欠他的3000元債務“利滾利、息生息”給王某甲計算本息50萬元讓其歸還,王某甲不同意起身離開時,席治甲伙同被告人白軍賢等六人阻擋其離開,席治甲扣留王某甲摩托車鑰匙并在其胸部打了兩拳,期間不讓其吃飯、喝水、上廁所,限制人身自由至次日早晨8時,長達16小時。王某甲被逼按照席治甲的要求出具了一張10萬元借條才離開。

敲詐勒索未遂10萬元。

11.被告人:席治甲、白軍賢

被害人:慕某乙、杜某甲

2010年9月,慕某乙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4萬元,月息5%,被扣除首月利息1萬元后,實際借得3萬元。2011年3月,席治甲將慕某乙堵在路上索要債務,不讓其離開,強行索取慕某乙準備給鏟車加油的1500元。2011年11月,席治甲到慕某乙家里索債,對其進行辱罵、毆打,并以扣其鏟車相威脅,逼迫慕某乙與妻子杜某甲給其出具一張5萬元的借條,將以前4萬元借條撕毀。2011年底,慕某乙又向席治甲借款1萬元,月息5%,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500元,實際借得9500元。2012年春季席治甲幾乎每天到慕某乙家逼債,慕某乙無力償還,席治甲提出讓慕某乙把鏟車買了給其還債,被逼無奈,經(jīng)席治甲介紹,慕某乙將鏟車賣給席某辛,后給席治甲還款5萬元。席治甲多次到慕某乙家及杜某甲經(jīng)營的化妝品店里辱罵及以殺害其家人、取其身體器官等相威脅進行索債,慕某乙總共給席治甲還款11萬元。2017年,席治甲到慕某乙家索債,稱慕某乙還欠他本息7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7.05萬元、未遂7萬元。

2014年,杜某甲向被告人白軍賢兩次借款合計8萬元,月息5%,被扣除首月利息4000元后,實際借得7.6萬元。白軍賢頻繁撥打電話向杜某甲催要債務,并多次前往杜某甲化妝品店滋擾,采用在店內(nèi)滯留不走、威脅扣車、揚言鎖門等方式催債。杜某甲被逼先后給白軍賢還款23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15.4萬元。

12.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董某甲

2010年6月,董某甲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6萬元,月息4%,扣除首月利息0.24萬元,董某甲實際借得5.76萬元,此后均及時按月清息計1.44萬元。2010年12月,因磚廠擴建,董某甲又先后向席治甲借款30萬元,扣除利息1.5萬元,實際借款28.5萬元,約定月息1.45萬元,董某甲給席治甲出具一張36萬元的借條。

2011年1月董某甲清息1.45萬后,因磚廠改建無法按月還息,席治甲按半年計息,并要求董某甲重新出具一張50萬元的借條。

2011年6月,因磚廠改建需要資金,白軍賢在席治甲帶領下給董某甲借款19.2萬元,月息0.8萬,董某甲給白軍賢出具一張20萬元的借條,后給白軍賢清息2個月共計1.6萬元。2011年9月,席治甲稱其已將20萬元給白軍賢歸還,將這20萬與此前的50萬計息至10月份算賬后,席治甲給董某甲幾千元現(xiàn)金,董某甲給席治甲重新出具90萬元的欠條,席治甲將此前董某甲給白軍賢出具的20萬元及給其出具的50萬借條均交還,董某甲當場撕毀。至2011年12月份,董某甲先后借席治甲58.8萬元,加上董某甲欠席治甲的焊接工費7000余元及現(xiàn)金兩三萬元,席治甲利滾利一共給董某甲算了160萬元,董某甲重新給席治甲出具160萬元的借條,席治甲交還90萬元欠條,董某甲撕毀。2012年1月,董某甲再次找席治甲借錢時,席治甲先稱其資金緊張、席小林有錢,由席小林給席治甲倒了160萬,讓董某甲給席小林出具借條,董某甲將給席小林出具160萬元的借條交給席治甲,將160萬元債務轉(zhuǎn)移至席小林名下。席治甲將原董某甲給其出具的160萬元借條交還,董某甲隨手撕毀,后席治甲再借給董某甲20萬元現(xiàn)金,連同之前給席小林出具借條的160萬元共180萬元開始計息。

2012年5月底,席治甲將上述160萬元的利息、20萬元的本息及違約金等合計90萬元,讓董某甲給其出具一張90萬元的借條。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董某甲給席治甲清息25.8萬元,2012年7月2日席治甲給董某甲轉(zhuǎn)賬4萬元。2012年12月底,席治甲稱其已將席小林的160萬歸還,讓董某甲給其歸還160萬元。到2013年1月席治甲以利滾利的方式,將董某甲借款額増至350萬元,每月利息14萬,由董某甲重新給席治甲出具一張350萬的借條,董某甲收回之前出具的160萬元及90萬元借條并撕毀。

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底期間,董某甲先后給席治甲指定的段某丁、韓某甲、席某乙、戶某甲以及席治甲本人的賬戶轉(zhuǎn)賬130萬元,另在席治甲的逼迫下,董某甲將**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曹某甲給其抵頂磚款的頂賬房)按市場價26.8萬元及曹某甲欠款3.2萬元轉(zhuǎn)讓給席治甲抵息。

2013年3月,董某甲又向席治甲借款26.5萬元。2014年3月25日,席治甲以利滾利的方式將董某甲借款增至420萬元,月息17萬元,席治甲讓董某甲給其分別出具了一張370萬元的借條(月息15萬)、一張50萬元的借條(月息2萬元)后,將之前的欠條交由董某甲撕毀。

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底,董某甲先后給席治甲轉(zhuǎn)賬清還上述420萬元利息107.7萬。2014年11月28日,經(jīng)席治甲單方面算賬,董某甲尚欠席治甲420萬元本金的利息57萬元,由董某甲給席治甲出具一張57萬元借條、從2015年1月25日計算利息,月息2.3萬。此后董某甲每月需清還席治甲利息19.3萬元。

2015年1月30日至6月30日,董某甲以轉(zhuǎn)賬、現(xiàn)金、頂賬方式先后給席治甲還款113.5萬元,其中清息96.5萬元,歸還57萬借條中的17萬。2015年7月,董某甲先后以轉(zhuǎn)賬方式給席治甲還款30萬,用于歸還57萬借條剩余40萬元中的30萬。2015年8月,董某甲先后以轉(zhuǎn)賬方式給席治甲還款23萬元用于清息,至此董某甲尚欠席治甲430萬元。2015年8月15日,因董某甲磚廠資金鏈斷裂,聯(lián)系包括席治甲在內(nèi)的所有債權(quán)人在鎮(zhèn)原縣柏山潛夫園賓館商議停息還本。席治甲到達賓館后,在院子里抓住董某甲衣領拉扯,并將董某甲絆倒在地,同時辱罵、威脅稱不還錢就將董某甲弄死,被他人拉開,席小林也隨后趕到。后董某甲和包括席治甲在內(nèi)的二十幾個債權(quán)人在賓館吃飯并商議停息還本,席治甲當時表示同意。

此后,席治甲多次到磚廠找董某甲要錢。2015年10月1日20時至次日5時許,席治甲在向董某甲索債過程中,強行將董某甲堵在磚廠辱罵、威脅,稱要每天到磚廠騷擾、弄死之類的,并限制董某甲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6時,讓董某甲多認30萬元的債務才給其停止計算利息,董某甲被迫之下就答應席治甲的要求,在之前57萬元欠條上標注“已還170000元,余款40萬”字樣并簽名。2016年4月至9月底,董某甲先后通過轉(zhuǎn)賬方式給席治甲還款15萬元、給席治甲開具磚票112萬塊(其中朱某丙名下100萬塊、賈岳名下12萬塊)抵頂25萬元債務,將40萬元給席治甲還清。2016年底,因無錢歸還欠款,董某甲將毛頭、羅河灣新農(nóng)村磚款欠條1.3萬交給席治甲抵債。2017年12月22日席治甲才將董某甲出具的57萬元借條歸還。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間,席治甲先后四次給董某甲轉(zhuǎn)賬38.5萬元,2017年4月董某甲給席治甲開具200萬塊磚票,席治甲找人將磚拉走。

2018年1月,席治甲再次強迫董某甲以0.25元每塊的價格給其開具了100萬塊的磚票,截止同年5月底席治甲已拉走55.34萬塊磚,價值13.835萬元。

2017年12月份,董某甲經(jīng)席治甲介紹在席小林處借款10萬,月息5%,扣除首月利息5000元,實際借得9.5萬元。2018年1月24日,董某甲再次從席小林處借款10萬元,并給席小林以0.25元每塊的價格開具了110萬塊的磚票,2018年4月份,董某甲給席小林轉(zhuǎn)賬18.5萬元,下欠其9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379.53萬元、未遂420萬元。

13.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秦某丁

2010年,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村民秦某丁因從事汽車運輸資金緊張向席治甲借款2萬元,月息7.5%,被扣除3000元利息,實際借得1.7萬元。秦某丁先后歸還本息8萬元。

2013年,秦某丁因跑車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再次向席治甲借款1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10天,每天利息100元,席治甲扣除利息1000元后給秦某丁9000元。十天之后,秦某丁打電話找席治甲還錢,席治甲表示自己不在,過幾天才能回來。幾天后,秦某丁又從席治甲處借款1萬元,約定每天利息100元錢,席治甲扣除1500元利息后給秦某丁8500元錢;兩次一共借款2萬元。秦某丁以月息6000元錢給席治甲清息幾個月后,由于經(jīng)營狀況不好,無力繼續(xù)償還。席治甲先后三十余次前往秦某丁家索債并辱罵、胡鬧,每次索債未果后就要300元錢跑路費,前后給席治甲跑路費4000元。2013年9月份左右,席治甲索債時將秦某丁打了一巴掌。至2014年年底秦某丁給席治甲還債6萬余元。

2014年正月三十日,席治甲算賬后將秦某丁下欠的利息按照月息10%算重新計算,秦某丁給席治甲歸還1.9萬元現(xiàn)金之后,席治甲還讓秦某丁寫了一張6.3萬元的借條,當時未約定利息,之后秦某丁未清息。當席治甲來家里索債時,秦某丁就給其湊上幾千元。2014年,席治甲來到秦某丁家進門便張口辱罵,并在秦某丁左臉打了兩巴掌,聲稱如果秦某丁不還錢就要將其弄死。秦某丁由于害怕,向朱某甲借款6500元錢還給席治甲。從2014年正月三十至2018年春季,秦某丁先后給席治甲還款2萬元。期間,席治甲伙同被告人席小林向秦某丁索債一次,伙同他人向秦某丁索債多次。

秦某丁先后實際從席治甲處借款3.45萬元,歸還本息16萬元,還欠席治甲6.3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12.55萬元,未遂6.3萬元。

14.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張小龍

被害人:陳某甲

2010年8月3日(農(nóng)歷7月25日),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陳某甲因參與被告人席小林組織的賭博活動,欠席小林賭債3萬元。后席小林介紹陳某甲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4萬元、月息10%,陳某甲將其**加油站對面三間門面房抵押給席治甲,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4000元后將剩余3.6萬元給席小林還賬。2010年9月19日(農(nóng)歷8月12日)陳某甲再次向席小林借款1萬元。2010年9月29日(農(nóng)歷8月22日)陳某甲又向席治甲借款1萬元,用于賭博,月息10%,陳某甲連續(xù)4個月償還2萬元利息后,無力償還外出躲債。

此后席治甲多次找到陳某甲妻子田某甲、姐姐陳某乙討債。2012年3月份向陳某乙討債時,毆打陳某甲姐姐陳某乙右肩3拳。2013年9月,席治甲伙同被告人張小龍將陳某甲強行帶至臨涇鎮(zhèn)養(yǎng)老院席治甲家中,索要500元跑路費,限制陳某甲人身自由24小時左右,逼迫陳某甲重新寫了一張380萬元的借條,并于次日下午強行要求陳某甲將抵押的三間門面房過戶到自己名下,陳某甲不同意,席治甲反折手指進行折磨,后席治甲帶陳某甲外出向他人討債時陳某甲趁機逃跑。2016年12月,陳某甲妻子田某甲向席治甲一次性支付15.2萬元還清債務,席治甲將陳某甲出具的條據(jù)全部歸還,并出具陳某甲之前賬務全清的證明。

敲詐勒索既遂17.2萬元、未遂362.8萬元。

15.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焦某乙

2010年6月的一天,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焦某乙在臨涇街道郵政局門口碰見被告人席治甲,席治甲拿著3.6萬元現(xiàn)金,問焦某乙用不用錢,焦某乙說利息太高,席治甲說給焦某乙利息算低一點,就將3.6萬元交給焦某乙,并帶焦某乙到其臨涇鎮(zhèn)原敬老院內(nèi)的房間簽寫借條,約定一個月后歸還本息共計4萬元。此后,焦某乙沒有還錢,席治甲也沒有催討。直到2010年8月25日,席治甲找到焦某乙,帶至席治甲妻子張某甲的店內(nèi)算賬,以息滾息的方式將3.6萬元的利息及利息產(chǎn)生的利息共合計1.8萬元,要求焦某乙另行出具1.8萬元欠條,焦某乙提出異議,席治甲逼迫焦某乙當場還錢,焦某乙無錢歸還、被逼出具1.8萬元欠條。當日席治甲稱3.6萬元及1.8萬元的月息均為4%,讓焦某乙按月清息。

2011年1月3日(農(nóng)歷2010年11月29 日),焦某乙為其朋友李某戊擔保向席治甲借款3600元,月息20%。后因李某戊未還款,席治甲將這3600元計到焦某乙名下。2011年11月4日(農(nóng)歷10月9日),席治甲再次給焦某乙借款6萬元、月息6%,提出由姜某甲擔保。2011年12月5日焦某乙償還席治甲4萬元,尚欠7.4萬元無力償還。

2012年年底的一天上午9時,席治甲在臨涇街道碰見焦某乙后,將其帶上車拉至鎮(zhèn)原縣城,在車內(nèi)向焦某乙索債,其間席治甲毆打、辱罵焦某乙不讓其吃飯、喝水,直至下午5時席治甲因臨時有事將焦某乙放走。本次限制焦某乙人身自由長達8小時。

2013年8月16日(農(nóng)歷7月10日),席治甲前往焦某乙家討債,在焦某乙家中將焦某乙及不滿兩歲的女兒帶至其位于臨涇鎮(zhèn)養(yǎng)老院家中,期間席治甲用一只手反折焦某乙手指,毆打致其疼痛難忍跪地求饒,被逼無奈焦某乙按照席治甲的要求重新寫了一份19.2萬元借條、月息6%,席治甲才讓焦某乙父女離開,本次席治甲限制焦某乙父女二人人身自由達8小時,期間不讓吃飯、喝水、休息。

2013年的一天,席治甲在西峰找到焦某乙向其催債,并強行要求焦某乙跟隨自己返回鎮(zhèn)原借錢還債。在巴家咀鎮(zhèn)原路口二人乘坐慕某丙貨車返回鎮(zhèn)原,返回途中席治甲威脅焦某乙不還錢便將其弄死,致使焦某乙產(chǎn)生心理恐懼。當行至巴家咀水庫附近路段時焦某乙趁停車空隙下車逃跑,席治甲緊跟追趕,焦某乙慌不擇路,從一處懸崖跳下,致使其腳踝摔傷,忍痛逃離。

2017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駕車到焦某乙家后,用車堵住焦某乙家大門,長達1小時。

2018年1月1日,席治甲同席小林在焦某乙二叔葬禮上找到焦某乙催債,辱罵、推搡焦某乙及其親屬,導致雙方發(fā)生沖突,席小林將焦某乙的右手拇指扭傷。

據(jù)焦某乙陳述,除4萬元外,其先后歸還席治甲利息3萬余元。公安機關偵查中,扣押席治甲擬以更換后的19.2萬元條據(jù)提起民事訴訟的民事起訴狀(未提起訴訟)。

敲詐勒索未遂16.6萬元。

16.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秦某戊

2010年3月份,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秦某戊(又名秦某己)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4000元,月利息15%。

2010年10月份,席治甲前往寧夏銀川市,和田某己、焦某丙找到正在務工的秦某戊,席治甲在秦某戊的臉部打了一拳,并對其辱罵,同時讓秦某戊給其更換了一張2.1萬元的借條,后席治甲向秦某戊索要跑路費,秦某戊提出自己沒有錢,席治甲便給其1000元,讓秦某戊支付田某己和焦某丙每人300元工資。秦某戊便給田某己付了600元,后田某己和焦某丙離開。席治甲帶秦某戊返回住地后,又提出讓其提供一個擔保人,秦某戊便叫來其弟弟秦某庚,三人口頭協(xié)商后,秦某庚便答允擔保。席治甲在秦某戊處吃住三天,第四天秦某戊給席治甲4000元后,席治甲才離開秦某戊住所,席治甲從銀川返回時又向秦某庚索要跑路費5000元。2011年臘月一天,席治甲伙同段某戊前往秦某庚家中索債,席治甲威脅秦某庚要么還錢要么找見秦某戊,后讓段某戊和秦某庚前往秦某戊家中繼續(xù)找尋秦某戊。在秦某庚家中,席治甲抓住秦某庚的衣領,將其推靠至墻上,索要1萬元跑路費,并準備毆打秦某庚,秦某庚妻子王某乙見狀便趕過來拉秦某庚,席治甲將王某乙一把推倒在地,秦某庚父親秦某辛見狀便上前拉住席治甲,并承諾給席治甲1萬元,二十天后秦某庚前往席治甲敬老院房子給席治甲給了1萬元,隨后席治甲給其寫了一張收據(jù)。2015年,秦某戊妻子韓某乙通過范某丙作為中間人,找尋席治甲償還秦某戊債務,先后兩次共給席治甲償還3.45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4.85萬元。

17.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席某丙

2010年3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席某丙因販賣牲畜需要,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當時席某丙提出是親戚幫忙,不能算利息,席治甲答應后借給席某丙10萬元,約定每月歸還1萬元,10個月還清。但是席某丙歸還最后一筆1萬元款后,欲要回之前所寫的欠條,席治甲告訴席某丙之前還款全部是利息。無奈之下席某丙給席治甲3萬元作為利息。2011年8月,席治甲把席某丙叫到其妻子的理發(fā)店二樓,用鐵錘敲打席某丙頭部,揚言要打死席某丙,席某丙被迫按照席治甲的要求寫了一張12萬元的欠條,后席某丙籌款12萬元交給席治甲。過了幾個月席治甲又向席某丙要利息,席某丙無力償還,席治甲就到席某丙父母家威脅討債,席某丙的父親席某丁被逼無奈,與席治甲協(xié)商給其14萬元了事,但當時席某丁手頭只有8萬元現(xiàn)金,被告人席小林又主動提出給席某丁借款6萬元,使席某丁通過債務轉(zhuǎn)移的方式還清了席治甲債務。過了幾天席某丁向席小林歸還了6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29萬元。

18.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白軍賢、郭寶龍、李勝輝、趙創(chuàng)家

被害人:張某丙

2011年7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張某丙因做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先后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7萬元,月息10%,席治甲先后扣除利息7000元,實際借得6.3萬元。

2014年8月,席治甲同張某甲開車前往張某丙鋁合金廠索債,張某丙由于忍受不了席治甲的辱罵、威脅、毆打,被逼無奈按照席治甲要求出具了一張19萬元的欠條;2015年3月,席治甲再次前往該廠索債,向張某丙要得50元跑路費后離開;2015年12月,席治甲到張某丙鋁合金廠索債,辱罵并不讓張某丙干活,張某丙被逼無奈,給席治甲給了1000元,席治甲說這是他的跑路費和辛苦費后離開。2015年臘月,席治甲得知張某丙以物抵債給李某己償還債務,便伙同被告人白軍賢、郭寶龍等人前往該加工廠并用車堵住大門,稱該廠是自己的,未經(jīng)其允許任何人不得拉走任何東西,堵門行為持續(xù)至當晚23時許。2016年8月份,席治甲前往張某丙鋁合金廠索債,辱罵張某丙,并撕扯張鵬興要毆打,被張某丙拉住。2016年12月、2017年1月,席治甲先后伙同被告人席小林、李勝輝、趙創(chuàng)家兩次前往張某丙鋁合金廠索債,席治甲等人以拉門窗、辱罵等言語相威脅,張某丙迫于無奈按照席治甲要求寫了一張20萬元的借條,在將12萬元交給席治甲后,席治甲又給張某丙算了1.5萬元利息,張某丙還欠席治甲9.5萬元。張某丙先后給席治甲干活工錢及材料費2.3萬元以抵頂債務。

敲詐勒索既遂16.7萬元、未遂9.5萬元。

2011年10月份,張某丙向被告人郭寶龍借款2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后,實際借得1.8萬元;2012年4月份,張某丙向郭寶龍借款2萬元,月息10%,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實際借得1.8萬元;2012年8月份,張某丙向郭寶龍借款2萬元,月息10%,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實際借得1.8萬元;2012年11月份,張某丙向郭寶龍借款4萬元,月息7%,扣除首月利息2800元后,實際借得3.72萬元。張某丙給郭寶龍重新將以前借款合計出具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利息7%。有時張某丙因資金緊張沒有按時清息,郭寶龍每天給張某丙漲1000元。在清息過程中張某丙有5次給郭寶龍多支付利息,每次1000元,合計5000元。郭寶龍索債時向張某丙要300元至500元不等的跑路費。張某丙先后給郭寶龍支付利息20.52萬元。張某丙先后三次給郭寶龍做了價值4萬元的門窗等材料,用于抵頂利息。

2015年2月份,被告人郭寶龍、白軍賢到張某丙家索債,郭寶龍和白軍賢威脅張某丙再不還錢就讓其日子不好過,讓其全家都不安穩(wěn),白軍賢躺在張某丙老家炕上,在談還款的過程中白軍賢從炕上下來要打張某丙,被其父親張某丁攔住,郭寶龍讓張某丁給他打欠條,最后逼迫張某丙給其出具了一張10萬元借條,約定10萬元每月付息1000元,每月還本金3000元,讓張某丁和張某丙妻子席某戊擔保。

從2015年2月到2016年2月份,張某丙先后給郭寶龍償還利息3萬元,本金5萬元。2016年2月份張某丙和郭寶龍協(xié)商,把郭寶龍欠張樂的5萬元債務轉(zhuǎn)到張某丙名下,還清郭寶龍的債務。張某丙給張樂還款3.1萬,下欠1.9萬元。

郭寶龍在索債過程中,多次辱罵張某丙及其家人,威脅說不還賬就要把張某丙和家人弄了,罵張某丙是驢日的之類臟話。

敲詐勒索既遂25.92萬元。

2011年12月,張某丙因做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被告人白軍賢借款2萬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2000元后,實際借得1.8萬元;2012年2月、6月,張某丙先后兩次向白軍賢借款4萬元,月息10%,白軍賢每次均扣除利息2000元,共計4000元,每次實際借得1.8萬元,共計借得3.6萬元;2019年9月,張某丙因購車資金困難向白軍賢處借款3萬元,月息10%;2013年1月張某丙向白軍賢借款1萬元,月息10%,扣除利息1000元,實際借得9000元;加上之前借款,白軍賢讓張某丙給他換了一張10萬元借條,重新約定利息7%。2013年3月,白軍賢知道張某丙在席治甲處借款4萬元,讓張某丙不要在席治甲處借錢,要不就把借自己的10萬元還清,張某丙被逼無奈,白軍賢就借給張某丙4萬元讓其給席治甲還清賬務,只向他一個人借錢。到2013年6月份,張某丙因購買設備資金困難向白軍賢借款4萬元,月息10%,白軍賢扣除利息4000元,實際借得3.6萬元。

張某丙自2011年12月第一次從白軍賢處借錢開始,按月清還利息,從每月的2000元利息一直還到每月1.08萬元利息,到2014年11月給白軍賢償還利息27萬元。2015年2月,白軍賢要求張某丙給他出具一張18萬元借條,月息1%,并且要求將這18萬元分30期給他還清,即每月6000元本金加上利息1800元共計每月7800元,張某丙給白軍賢還款1萬元。2015年7月,白軍賢在**鎮(zhèn)**行政村新農(nóng)村工地承包工程讓張某丙干活抵頂4萬元債務。2016年6月張某丙給白軍賢臨涇街道修建的房子安裝門窗費用8200元,白軍賢給張某丙頂了半年的利息。2016年8月,張某丙用裝修白軍賢的家屬樓費用11000多元抵頂了利息。之后給白軍賢每月1800元清償還利息。到2017年8月,張某丙去新疆打工,再未給白軍賢還錢。張某丙給白軍賢先后還錢及干活頂賬共計35萬元。2018年5月21日白軍賢向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請求法院判處張某丙、張某丁、席某戊共同清償本息13.08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2018年6月19日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判處張某丙償還白軍賢本息13.08萬元,張某丁、席某戊承擔連帶責任。

白軍賢在向張某丙索債過程中,先后多次辱罵、威脅張某丙。

敲詐勒索既遂31.9萬元。

19.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李某庚

2011年7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路居民李某庚從被告人席治甲處借款1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實際借得8000元;同年9月向席治甲再次借款2萬元,月息10%,扣除首月利息6000元,實際借得1.4萬。后償還8個月利息2.4萬元,2013年2月25日還款3萬元,現(xiàn)下欠席治甲1萬元。

2013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12時許,席治甲和段某己將李某庚強行帶到席治甲位于臨涇養(yǎng)老院房子里,對李某庚進行辱罵、言語威脅:“你就在不還錢了,我看你能跑那里去,你看我有辦法找到你嗎,你不還錢就再不走了”,逼迫李某庚向其親戚借錢,直到下午18時,李某庚提出到縣城找錢時趁機逃離。之后席治甲多次開車在李某庚樓下蹲守,李某庚見狀不敢回家。被迫李某庚于2013年2月25日向他人借款3萬元給席治甲,席治甲給李某庚計算債務后強迫李某庚重新寫了一張1萬元借條。

敲詐勒索既遂3.2萬元、未遂1萬元。

20.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焦某丁、張某戊

2011年10月,被告人席治甲向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焦某丁索要債務,因焦某丁無力還債,席治甲要求焦某丁在被告人席小林處借款還債,焦某丁找到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張某戊擔保,張某戊看焦某丁被逼的可憐,就同意擔保焦某丁從席小林處借款9000元還清席治甲債務,約定兩天后還款1萬元,次日焦某丁外出躲債。席小林每天都去張某戊臨涇街道的鞋店逼債,張某戊被迫向席治甲借款1萬元,月息10%,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實際借得9000元,清還了焦某丁在席小林處借款9000元,后張某戊給席治甲清息2000元,2013年還款2.6萬元;2014年3月張某戊向席治甲借款2萬,月息8%,席治甲扣除利息1600元,實際借得1.84萬元,2015年3月給席治甲還款4.6萬元;2015年底張某戊向席治甲借款3萬元,月息6%,被扣除首月利息1800元后,實際借得2.82萬元,2017年11月給席治甲還款7萬元,下欠5000元。

2011年底,席治甲向張某戊索要債務,多次在張某戊臨涇鎮(zhèn)街道經(jīng)營的鞋店內(nèi)辱罵、威脅張某戊,稱不還錢就讓其在世界上消失,并在張某戊胸部打了兩拳,張某戊被迫給席治甲清還本息共計2.6萬元;2015年3月份席治甲多次辱罵、威脅張某戊索要新借債務,張某戊被迫給席治甲清還本息共計4.6萬元。2017年11月份席治甲對張某戊進行辱罵、威脅索要后借債務,稱不還錢就把張某戊收拾了,張某戊被迫將自家9間平房的院落變賣,所得款項給席治甲償還債務7萬元,尚欠5000元。張某戊為了讓席治甲不再威脅他,不找他麻煩,按照席治甲要求,逢年過節(jié)多次給其送禮價值2000余元。

敲詐勒索既遂9.04萬元。

21.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陳某丙

2011年,陳某丙在賭博過程中向被告人席小林借了2000元,月息10%,后席小林連本帶息累加至1.5萬元,在要錢過程中,席小林對其進行毆打,逼迫其出具5000元借條,并要求陳某丙在被告人席治甲處借錢歸還,陳某丙被逼無奈向席治甲借款3000元,月息15%,扣除首月利息450元,實際借給陳某丙2550元。后陳某丙給席小林還了1萬元,之前出具的5000元借條未歸還。

敲詐勒索既遂0.8萬元、未遂0.5萬元。

2011年后半年,陳某丙分兩次給席治甲分別歸還3000元和2000元后外出躲債。過了一年后,席治甲從陳某丙家里將其帶到臨涇敬老院房子,限制人身自由一夜,陳某丙被逼無奈,給席治甲給了4500元現(xiàn)金,并出具了一張1萬元的借條才離開。這次之后過了半年時間,席治甲又打電話向陳某丙要錢,陳某丙通過席治甲提供的賬號給席治甲匯款6000元。至此,陳某丙給席治甲總共還了1.55萬元,還有1萬元借條在席治甲處。

敲詐勒索既遂1.295萬元,未遂1萬元。

22被告人:席小林

被害人:賀某甲

2011年,張某己因賭博欠被告人席小林1萬元,席小林找到賀某甲讓其給張某己借1萬元,并說賀某甲以前借自己1萬元借款就不用還了,賀某甲就答應了。隨后賀某甲就找李某辛借了1萬元給了張某己,張某己將1萬元還給了席小林。張某己給李某辛打了1萬元借條,后張某己聯(lián)系不上,賀某甲將這1萬元還了。但2012年后季,席小林又向賀某甲要他之前借的1萬元,賀某甲認為按照席小林之前的承諾,債務已經(jīng)還清,席小林就對其進行毆打,后被人發(fā)現(xiàn)才離開。

敲詐勒索未遂1萬元。

23.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范等玨

2011年12月,范等玨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10萬元,月息5000元,被扣除首月利息后,實際借得9.5萬元。2012年12月范等玨因工程需要又向席治甲借款10萬元,扣除首月利息1萬元,實際借得9萬元。2012年4月,范等玨給李某壬擔保向席治甲借款7萬元。后因李某壬犯罪入獄,2013年5月范等玨被逼給席治甲出具了一張15萬元的欠條,月息5%。這幾筆錢范等玨按月清息至2016年再無力支付高額利息。2017年12月18日,席治甲將范等玨叫到家中清算債務,計算出本息共計70多萬元,要求范等玨出具欠條,否則不讓離開或者償清全部債務,無奈范等玨便按照其要求重新出具了兩張借條,一張為60.9萬元,限期一個月全部還清,一張為8萬元借條。范等玨提出自己沒有這么多錢時,席治甲便介紹其從被告人席小林處借錢還債。迫于無奈,范等玨向席小林借款60萬元,月息3%。席小林、席治甲和范等玨三人在臨涇郵政局銀行進行轉(zhuǎn)賬,席小林通過銀行給范等玨轉(zhuǎn)入了50萬元,席治甲通過銀行給范等玨轉(zhuǎn)款10萬元,制造了60萬元資金走賬流水,錢到賬后范等玨又將60萬元的轉(zhuǎn)給席治甲。

在范等玨借款期間共給席治甲、席小林歸還本息21.35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2.85萬元、未遂68萬元。

24.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李勝輝

被害人:魏某甲

2012年5月份,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魏某甲通過趙某甲擔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5000元,實際借得4.5萬元,到2014年12月份,魏某甲已給席治甲還款15萬元。

2015年5月份,魏某甲再次向席治甲處借款1萬元,席治甲扣除利息1000元,實際借得9000元,席治甲將魏某甲一輛車牌號為甘MG1****的啟辰R50轎車扣押,允諾一個月后還1萬元借款退還車輛。同年6月份,魏某甲給席治甲償還了5月份借的1萬元和之前借5萬元產(chǎn)生的部分利息7000元,共計1.7萬元后,魏某甲向其索要被扣押車輛時席治甲拒絕,讓魏某甲繼續(xù)以車輛抵押,重新出具以前借得5萬元本金條據(jù),并以有擔保人趙某甲簽名為由,拒絕將之前5萬元借條退給魏某甲,之后又讓魏某甲償還先前5萬元借款和剩余3萬元利息,否則不讓其離開,魏某甲被迫無奈又給席治甲寫了一張8萬元欠條才離開,但扣押車輛和以前出具的兩張5萬元條據(jù)均未退還。2015年6月份,席治甲讓魏某甲給其房子進行電路施工一周,工錢1500余元未結(jié)算。2015年8月份之后,席治甲每天多次電話威脅、辱罵、騷擾魏某甲,稱不還錢就要弄死魏某甲,致使其于同年10月離家躲債。魏某甲出走后,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李勝輝等人多次到魏某甲父親魏某乙家中騷擾、逼迫魏某甲家人還債。被扣押的啟辰R50車輛被席治甲交由席小林一直使用,破案后該車已被依法扣押。

敲詐勒索既遂11.45萬元、被扣押的車輛(既遂)、未遂18萬元。

25.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路某甲、路某乙

2012年7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路某甲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9萬元,月息6%,被扣除首月利息5400元,實際借得8.46萬元,同年11月份,路某甲先后向席治甲還款11.16萬元。2013年4月,路某甲再次向席治甲借款13萬元,月息5%,席治甲扣除利息1.95萬元,實際借得11.05元,路某甲及其父親路某乙還款27.76萬元。

路某甲向席治甲清償?shù)诙P借款兩個季度3.9萬元利息后,無力再支付利息。2013年底,席治甲將路某甲叫到家中索債,路某甲無力償還,席治甲辱罵并言語威脅,稱要抄家、要弄死路某甲,路某甲被逼按照席治甲的要求寫了一張17萬元借條。2014年5月份席治甲以抄家相威脅逼迫路某甲重新更換了一張23.86萬元借條,路某甲無法支付巨額借款,外出躲債,席治甲便前往路某甲的父親路某乙家,以長期吃、住等滋擾、弄死路某甲相威脅路某乙還款,被迫路某乙先后將家里的農(nóng)作物出售,給席治甲償還債務2.6萬元,路某甲父子再無力償還時,席治甲逼迫路某甲到鎮(zhèn)原縣農(nóng)村信用社貸款10萬元,臨涇信用社給路某乙貸款4萬元,席治甲將信用社發(fā)放的貸款轉(zhuǎn)到其指定的劉某丁賬戶,之后路某乙將借款全部還清。

敲詐勒索既遂19.41萬元。

26.被告人:席治甲、白軍賢

被害人:張某庚、張某辛

2012年,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張某庚在被告人席治甲臨涇養(yǎng)老院租用土地廠房生產(chǎn)蛋糕點心,席治甲將其一輛面包車以7000元價格出售給張某庚,張某庚支付席治甲1000元后欠款6000元,后席治甲伙同他人向張某庚索債并毆打他,張某庚攜帶妻兒連夜離家出走,至今不敢回家。2012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1時許,席治甲給張某庚父親張某辛打電話辱罵并說要到其家里弄死他,過了一會被告人席治甲、白軍賢來到張某庚家,席治甲在張某辛臉上打了一拳,致張某辛鼻血四濺,跌倒在地,逼迫張某辛還錢。同年10月份,張某辛找到張某壬作為中間人處理張某庚與席治甲之間的債務,席治甲提出張某辛還款1.85萬元后,方可歸還張某庚在臨涇養(yǎng)老院廠房內(nèi)價值1萬多元的設備。張某辛籌款1.85萬元交給席治甲。張某辛準備拉設備時,被席治甲阻止,張某辛上前理論時,被席治甲一把推到在地,進行毆打,并將返還給張某辛的借條搶走當場撕毀,無奈之下張某辛僅拉走了紙箱子和包裝盒,其余設備被席治甲占為己有。

敲詐勒索既遂1.25萬元。

27.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段某庚

2012年6月30日,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段某庚因修地方資金短缺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萬元,月息15%,被扣除首月利息7500元后,實際借得4.25萬元,次月按月息10%計息,段某庚先后還款7萬元。

2013年7月,席治甲將段某庚叫到臨涇養(yǎng)老院房子后,不讓段某庚離開,提出帶他去銀行貸款給其還賬,并威逼段某庚給其寫了一張9萬元借條,后繼續(xù)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次日早晨,期間對段某庚進行辱罵、毆打。次日早晨席治甲帶段某庚向他人索債未果返回后,段某庚借口買煙逃離,前往慶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檢查傷情,后遠走北京務工,至今不敢回家。

敲詐勒索既遂2.75萬元、未遂9萬元。

28.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慕某丁、段某辛、張某癸、秦某壬

2012年4月22日,慕某丁、段某辛、張某癸、秦某壬的孩子在被告人席治甲的臨涇敬老院里面玩耍,慕某丁的孩子用打火機將敬老院的一間房子后面放的麥草點著,將席治甲房子后墻熏黑,雨檐被輕微燒壞,所損財物價值1000元左右。當天下午,被告人席治甲將幾個孩子的父母叫到慕某丁家里,要求賠償3萬元。幾位家長認為席治甲索要賠償過高不愿意,席治甲態(tài)度強硬并威脅說誰要先離開就向誰要3萬元,不讓幾人離開,他們從中午兩點一直商量到第二天凌晨2點,最后幾位家長沒辦法只好同意,席治甲才讓他們離開。事后,席治甲收取四名家長30000元,其中慕某丁1.5萬元,段某辛、張某癸、秦某壬三人每人5000元。

敲詐勒索既遂2.9萬元。

29.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李某癸

2012年臘月,李某癸因娶兒媳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萬元,約定第一個月利息15%,以后每月利息10%,席治甲扣除利息4500元,實際借得2.55萬元。之后李某癸每月還息3000元,直到2014年3月李某癸給席治甲清還了所有利息和一部分本金后,下欠1.5萬元,之后又向席治甲借款2萬元。席治甲按照上述方式扣除利息5250元,實際給李某癸14750元。從2014年4月開始,李某癸給席治甲每月還利息3500元,由于李某癸有時間還利息差幾百元,席治甲就將差的幾百元又加到本金里面起算利息。截止2016年臘月,李某癸還欠席治甲8萬多元,席治甲將利息降到月息5%,李某癸一直清息至2017年8月份,算賬時李某癸欠席治甲11萬多元。此后席治甲又以月息4%計算,李某癸一直還到2018年6月份還欠席治甲11萬多元。

李某癸兩次借席治甲5萬元,實際拿到現(xiàn)金40250元,已經(jīng)清還本息18萬元,還欠席治甲11萬元。席治甲每次向李某癸要賬時,都會以“不還錢,就拆家”“我把你血放了哩”等語言進行威脅辱罵。

敲詐勒索既遂13.975萬元、未遂11萬元。

30.被告人:席治甲、趙創(chuàng)家

被害人:王某丙

2012年2月17日(農(nóng)歷正月初八),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王某丙(已故)因經(jīng)營**磚瓦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經(jīng)王某丁介紹并擔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4萬元,月息10%。2013年3月19日,王某丙又以月息10%從席治甲處借款2萬元,并約定到期不還用小磚每塊2角頂賬,席治甲扣除上筆4萬元借款兩個月利息8000元,王某丙此次實際借得1.2萬元。王某丙先后兩次從席治甲處實際借款共5.2萬元。

隨后,席治甲多次通過電話索要利息,王某丙歸還4000元。2013年5月份左右,席治甲到王某丙經(jīng)營的**磚廠索要利息,王某丙無力償還,席治甲稱不能白跑,向王某丙索要跑路費,王某丙害怕席治甲在磚廠鬧事,給席治甲跑路費200元。 同年7月14日,席治甲再次到王溝磚廠索債,王某丙無力償還,按照席治甲要求以每塊0.30元的價格給席治甲開具了5萬塊磚票共計15000元抵頂利息。同年8月,席治甲到王溝磚廠找王某丙清息,王某丙用摩托車搭載席治甲回家湊錢,途中席治甲稱這次不給錢的話,就放王某丙的血,到家后王某丙將僅剩的4000元全部交給席治甲。2013年9月27日,席治甲找王某丙索債,王某丙無力償還,按照席治甲要求以每塊0.26元的價格開具磚票抵頂利息,王某丙不同意,席治甲讓王某丙用現(xiàn)金清息,王某丙無力還錢加之害怕席治甲上次要債時說放血的話,就以每塊0.26元的價格給席治甲開具了10萬塊磚票共計2.6萬元抵頂利息。2013年年底,被告人席治甲、趙創(chuàng)家到王某丙家中找王某丙清息,因王某丙無錢未果。2014年2月8日,席治甲到**磚廠找王某丙索債,王某丙害怕席治甲在磚廠搗亂,被逼用磚廠作為抵押,給席治甲出具金額13.7萬元、月息5%的借條。席治甲將王某丙之前出具的4萬元、2萬元兩張欠條歸還。王某丙實際共歸還4.92萬元。

敲詐勒索未遂13.42萬元。

31.被告人:席治甲、范等玨、張小龍

被害人:李某壬

2012年7月,鎮(zhèn)原縣**局原職工李某壬通過被告人張小龍擔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萬元,扣除首月利息3000元,實際借得2.7萬元,通過被告人范等玨擔保向席治甲借得7萬元,月息均為10%,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7000元,實際借得6.3萬元。李某壬清還兩個月利息后無力清償后續(xù)借款本息離家出走。

2012年11月前后,席治甲帶領張小龍、范等玨前往西峰區(qū)圣豪軒大酒店找到李某壬,并帶著李某壬讓其在西峰找人借錢還債。為防李某壬逃跑,期間對李某壬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當晚四人共住一間房。次日,席治甲等人將李某壬帶至慶城縣找錢未果,后席治甲讓李某壬將其銀行卡內(nèi)的錢(數(shù)額不清)取出,除支付范等玨數(shù)百元車費,剩余的錢全被席治甲拿走。第三日,席治甲等人強行將李某壬帶回鎮(zhèn)原縣孟壩鎮(zhèn)李某壬老家,李某壬跪求其父親找錢還債,李某壬父親將其卡內(nèi)為數(shù)不多的退休工資取出,將錢交給席治甲。當晚席治甲等人將李某壬帶至鎮(zhèn)原縣城**小區(qū)租住房,繼續(xù)限制李某壬人身自由。第四日,席治甲等人帶著李某壬在縣城找錢未果,當晚繼續(xù)在李某壬租住房內(nèi)看守。第五天,席治甲等人又將李某壬帶至西峰華宇名城,找到李某壬哥哥李某子,李某子稱自己沒有錢。逼不得已,李某壬電話叫來其子李某己,稱李某壬欠其10萬元,李某己稱自己沒有錢,席治甲便將李某壬的一輛現(xiàn)代伊萊特轎車扣押頂賬3萬元。當晚四人開房住在西峰一賓館。次日,席治甲提出自己有事要回臨涇,便讓張小龍和范等玨留在房間看守李某壬,后李某壬聯(lián)系叫來妻子李某丑,張小龍和范等玨讓李某壬夫妻重新開了一間房,當晚12時,李某壬與李某丑逃離賓館。席治甲等人限制李某壬人身自由96小時。

2012年12月6日,張小龍通過其朋友得知李某壬在平?jīng)鍪袥艽h,立即告知席治甲。當天席治甲同范等玨、張小龍駕駛范等玨車輛趕往涇川縣,在一超市內(nèi)找到李某壬,席治甲等人從超市將李某壬強行拉到車上,帶回臨涇鎮(zhèn)四通大酒店,當晚將李某壬交由韓某甲看管,張小龍用小汽車堵住李某壬房門。次日,即2012年12與7日,席治甲、范等玨、張小龍繼續(xù)帶領李某壬在鎮(zhèn)原縣找錢還債,當天晚上范等玨、張小龍將李某壬帶至李某壬位于良韓村的養(yǎng)殖場,提議用李某壬的養(yǎng)殖場抵賬,李某壬被逼同意,范等玨叫來良韓村支書范某丁作為見證人,李某壬將養(yǎng)殖廠抵押,雙方簽訂20萬的還款協(xié)議。本次席治甲、范等玨等人共限制李某壬人身自由26小時。

2012年12月11日李某壬出具以車抵押從席治甲處借款3萬元的借條。后李某壬因詐騙罪被羈押,席治甲便讓張小龍還錢,張小龍?zhí)胬钅橙上蛳渭走€款3.3萬元。席治甲又將扣押李某壬的現(xiàn)代伊萊特轎車以3.3萬元的價格賣給張小龍。2014年張小龍將該車以2.5萬元出售給西峰二手車交易市場。

敲詐勒索既遂14萬元。

32.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許某甲

2012年9月,鎮(zhèn)原縣**中學教師許某甲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萬元,月息10%,扣除首月利息3500元,實際借得2.65萬元。自2012年10月到2013年8月,許某甲每月向席治甲支付利息3000元,總計3萬元。2013年8月至11月,許某甲沒有按時清息,席治甲便兩次駕車到其家中逼債。2013年11月底,席治甲又開車前往城關初級中學門口將許某甲叫上車索債,不允許其上班,被逼無奈許某甲答應下班后到席治甲家里協(xié)商處理。當天下午3 時,許某甲到臨涇街道養(yǎng)老院席治甲家里,席治甲逼迫許某甲出具了一份5.3萬元的借條,并限定在半個月內(nèi)還清,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就按月息10%計算利息。之后席治甲經(jīng)常威脅催債,許某甲被逼又向席治甲的銀行卡存入利息1.85萬元。2017年的五、六月份,席治甲帶領劉某戊到許某甲家以威脅、逼迫的方式索債,許某甲求情后,二人才離開;2017年9月份席治甲又到許某甲家里索債,許某甲無錢支付,席治甲在家中滯留一段時間后離開。

席治甲敲詐勒索既遂2.2萬元,未遂5.3萬元

33.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焦某戊

2013年正月十二,焦某戊去北京打工時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000元,月息15%,被扣除了兩個月利息1500元,實際借得3500元。焦某戊到北京后,給席治甲清了兩個月利息1500元,之后由于利息太高停止清息,并因害怕席治甲逼債而不敢回家。2018年正月初三8時許,席治甲在焦某戊家中索債,滯留5個多小時,逼迫焦某己償還8000元現(xiàn)金。

敲詐勒索既遂6000元。

34.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姜某乙

2013年農(nóng)歷二月的一天,姜某乙急需用錢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后,實際借得1.8萬元。姜某乙如期歸還第二、三個月利息。五個月后,席治甲催第四個月利息,由于姜某乙養(yǎng)殖場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姜某乙向席治甲說明情況后,席治甲認為姜某乙養(yǎng)殖場經(jīng)營的有模有樣,同意再借給2萬元錢,但是要扣除第一筆借款的第四個月利息2000元,姜某乙被迫接受。給席治甲出具一張4萬元的借條后,席治甲當場將之前的2萬元借條撕毀,扣除首月利息后,交給姜某乙1.6萬元。后姜某乙如期支付席治甲利息4000元。第三次借款是姜某乙首次借款后的第八個月,姜某乙無力清償席治甲第七個月借款利息,席治甲仍采取同樣的方式,讓姜某乙出具一張6萬元的借條后,扣除首月利息6000元,實際交付姜某乙1.4萬元。第四次借款是姜某乙借款后的第十個月,姜某乙無力清償席治甲第九個月借款利息,席治甲依然采取同樣的方式,讓姜某乙出具一張8萬元的借條后,扣除一個月利息8000元,實際交付姜某乙1.2萬元。

2014年3月份左右,席治甲見姜某乙經(jīng)濟情況越來越差,便電話辱罵姜某乙,要求立即歸還借款本息。姜某乙無力清償,席治甲便讓姜某乙向其重新出具一張10萬元的借條,將新增的2萬元用于抵頂之前借款的利息。后被害人姜某乙無力繼續(xù)清償席治甲借款利息。2014年6月份,席治甲每天至少打兩遍電話向姜某乙催要借款利息,電話中對姜某乙進行語言辱罵,并以前往姜某乙家中滋擾并傷害其身體相威脅。后姜某乙找到席治甲清算債務,最終席治甲讓姜某乙再支付12.5萬元清償剩余債務。2014年6月24日,姜某乙向席治甲的信用社賬戶轉(zhuǎn)賬12.5萬元后,前往臨涇原養(yǎng)老院向席治甲索要之前的10萬元借條。席治甲承認收到12.5萬元轉(zhuǎn)賬匯款,但要求姜某乙再給其1萬元,才肯將這10萬元借條歸還,姜某乙無奈在臨涇信用社取款2萬元現(xiàn)金將其中1萬元交給席治甲后,席治甲才將10萬元借條撕毀。

敲詐勒索既遂8.3萬元。

35.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包某甲

2013年4月至5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包某甲從被告人席治甲處兩次借款各5萬元,月息5%,每次都扣除首月利息2500元,實際借款9.5萬元。到2014年11月,包某甲按月清息共計9.25萬元。2015年2月,席治甲到包某甲家辱罵、以“這要是我前兩年脾氣,我早把你日他了”等言語相威脅,并強行將包某甲帶回臨涇**小區(qū)家中,讓包某甲當場還錢,因包某甲無力償還,被迫按照席治甲的要求重新出具了一張11.5萬元的借條。此后包某甲拼湊1.5萬元與慕某戊前往席治甲家中,還了1.5萬元后重新出具了一張10萬元借條。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包某甲按月清息合計6.5萬元。2015年12月29日(古歷)席治甲上門催債時,將包某甲家三只公雞拿走,價值300余元。2016年1月,包某甲還席治甲本金2萬元,剩余8萬元繼續(xù)清息至2016年3月,共計1.2萬元。2016年3月,席治甲來到包某甲家索債,將包某甲叫到其車上毆打,當天晚上包某甲向席治甲還款1.5萬元,剩余6.5萬元包某甲于2016年3月至6月清息9750元,6月20日,席治甲索債時將包某甲身上僅剩的給兒子準備的200元生活費拿走。席治甲看到包某甲再無能力還債,就答應剩余的6.5萬元不再計息,讓其盡快歸還本金。

敲詐勒索既遂13.975元、未遂6.5萬元。

36.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頡某甲

2013年7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頡某甲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萬元,月息10%,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實際借得1.8萬元。頡某甲借款一個月之后,將2萬元本金交還給席治甲妻子張某甲。2013年10月份頡某甲向席治甲借款2.5萬元,月息10%,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實際借得2.4萬元,頡某甲之后向席治甲累計還款1.2萬元。

2014年春節(jié)臨近,席治甲帶領他人到頡某甲家中,辱罵頡某甲及其家人,并持一把折疊刀威脅頡某甲,后頡某甲外出躲債。2016年春節(jié)臨近,席治甲帶領他人到頡某甲家索債,辱罵并言語威脅頡某甲,稱不還錢要捅其兩刀子,準備毆打頡某甲時被其父親頡某乙拉住并求情,后席治甲索債未果索要200元跑路費才離開。2017年3月席治甲在縣城科教苑工地找到頡某甲,強行將頡某甲拉到自己的車上,在返回臨涇的途中毆打頡某甲,席治甲在家中給頡某甲本金計算后要求其寫一張129650元的借條,且不承認頡某甲償還的第一筆借款2萬元,頡某甲不愿意,席治甲就威脅不讓頡某甲離開,迫于無奈,頡某甲給席治甲寫了一張10萬元的欠條,席治甲將頡某甲身上僅有的200元當做跑路費要走。2017年臘月28日,席治甲向頡某甲打電話索債,并稱要到家里來鬧得過不了年,頡某甲被迫給席治甲還款1000元。2018年6月底的一天,席治甲到頡某甲家索債,頡某甲父親未讓其進門,但席治甲以揚言要把頡某甲家人弄死,把腿打折等言語相威脅后才離開。

敲詐勒索未遂9.06萬元。

37.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慕某丙

2013年8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慕某丙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萬元,月息6%,慕某丙清息3600元后無力償還。2014年2月席治甲逼迫慕某丙簽訂一份4萬元月息6%的借條,后慕某丙結(jié)息14400元。2016年1月席治甲逼迫慕某丙簽一份7.5萬元借條,慕某丙一次性還款7萬元。

2014年2月,席治甲將慕某丙叫到其臨涇養(yǎng)老院家中索債,不還錢就不讓離開,慕某丙無錢還債,席治甲便將所欠利息計入本金逼迫慕某丙出具了一份4萬元月息6%的借條后才讓其離開,限制慕某丙人身自由5小時。2016年1月,席治甲在臨涇街道碰見慕某丙將其拉到張某子經(jīng)營的家具店內(nèi)對其辱罵、毆打、威脅,隨后又將慕某丙帶到臨涇養(yǎng)老院家中,重新計算債務逼迫慕某丙寫了一份7.5萬元的借條并將慕某丙駕駛證、行駛證抵押后才讓離開,限制自由長達8小時。次日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前往慕某丙家中辱罵、威脅,逼迫慕某丙父親慕某己替慕某丙償還債務,慕某己無力償還被迫給席治甲寫了一份還款保證書。此后慕某己將家中糧食、耕牛變賣湊夠7萬元還給席治甲,慕某丙再次給席治甲出具了一份5000元的借條,才將行駛證、駕駛證從席治甲處要回。2017年1月,席治甲前往慕某丙家中索債,當時慕某丙不在家,席治甲便在電話中向慕某丙索要2萬元本息,并威脅說不還錢就不要回來,慕某丙外出躲債長期不敢回家。

敲詐勒索既遂6.8萬元、未遂5000元。

38.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趙創(chuàng)家、李勝輝

被害人:劉某己、趙某乙、郭某甲

2013年8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劉某己因資金困難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60萬,約定月息8%。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9萬,2013年8月10日席治甲給劉某己轉(zhuǎn)賬46萬,剩余5萬約定隨后打款,后席治甲以抵頂利息為由未履行付款約定,劉某己實際借款為46萬,但席治甲仍按照60萬計息。2014年6月,劉某己找席治甲借款90萬元,席治甲將之前的借款60萬和90萬合并為150萬、月息7%。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13萬,于2014年7月16日至21日席治甲先后3次給劉某己轉(zhuǎn)賬77萬元,劉某己按照席治甲要求歸還利息。此后,席治甲按照自己的計算方式將利息計入本金讓劉某己更換條據(jù),到2015年3月份席治甲和劉某己算賬后,讓劉某己出具一張496萬的借條。劉某己向席治甲實際借款本金共計138萬。

2015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席治甲得知劉某己在鎮(zhèn)原縣潛伏園賓館,便帶領被告人席小林找到劉某己,通過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討債務,期間臟話辱罵并用拳頭毆打劉某己。在得知趙某乙欠劉某己債務后,席治甲同席小林將劉某己帶至屯字鎮(zhèn)趙某乙家中,在席治甲的糾纏、逼迫下,趙某乙將欠劉某己138萬元的債務轉(zhuǎn)讓給席治甲,并將位于**鎮(zhèn)街道的一套兩層別墅以40萬元抵頂給席治甲、同時出具一份20萬元的欠條,在其原出具給劉某己的借條上備注“2015.12.10付工程款陸拾萬元整,下欠柒拾捌萬元整”字樣并簽字、捺指印,劉某己在該借條上備注“此工程款剩余78萬元整全部付給席治甲材料款”并簽字、捺指印,趙某乙書寫“同意”并簽字、捺指印。12月11日,席治甲繼續(xù)將劉某己限制在趙某乙家中逼債,讓劉某己以6萬元的價格將位于中原鄉(xiāng)中原小學門前的8套門面房給其抵賬48萬,劉某己不同意,席治甲不讓劉某己離開,繼續(xù)逼迫劉某己馬上還錢,劉某己以和席治甲玩命相威脅未果,后因劉某己孩子生病,被迫同意轉(zhuǎn)讓上述8套門面房后,席治甲才讓劉某己當晚回家。次日,席治甲催促劉某己辦理8套門面房的轉(zhuǎn)讓手續(xù),劉某己委托劉某庚到中原鄉(xiāng)找工程開發(fā)商張某丑給席治甲辦理轉(zhuǎn)讓手續(xù),并將鑰匙交給席治甲。2015年12月13日至12月17日,席治甲、席小林又將劉某己帶到鎮(zhèn)原縣盛華風格賓館限制人身自由繼續(xù)索債,逼迫劉某己將原496萬借條拆分為220萬和276萬兩張借條,注明利息為2%,用途為**園(劉某己承建的位于鎮(zhèn)原縣城的工程項目)周轉(zhuǎn)資金,原496萬及拆分后的220萬、276萬條據(jù)均在席治甲處。隨后席治甲每天以電話催債并辱罵、騷擾劉某己,席小林前往劉某己于鎮(zhèn)原縣濱河北路皇朝KTV三樓辦公室,貼身跟隨、辱罵、威脅,其中三天時間席小林不讓劉某己回家。在席治甲、席小林的逼迫下,劉某己將位于**鄉(xiāng)**工程隊的一套77平方米臨街商鋪以11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讓給席治甲,劉某己、劉某庚和席小林到中原找到原承租人王某戊,將出租合同上的出租人變更為席治甲,此后由席治甲收取租金。2016年1月,劉某己將其平泉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一套99.89平方米住宅樓以27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讓到了席治甲妻子張某甲名下。2016年2月1日,席治甲讓劉某己再抵頂一套房,劉某己將其位于鎮(zhèn)原縣**鎮(zhèn)**樓1號1單元502室一套97.94平方米的工程抵賬房以27萬元的價格將房產(chǎn)預售手續(xù)辦到席治甲妻子張某甲名下。后過戶手續(xù)因故未能辦理。2016年3月,席治甲同席小林找劉某己索債,要求劉某己將位于鎮(zhèn)原縣**鎮(zhèn)**小區(qū)300多平方米的工程抵賬商鋪以170萬的價格轉(zhuǎn)讓給席治甲,劉某己不同意,席治甲以和劉某己玩命相威脅,劉某己被逼同意席治甲的要求,后因故未能實際簽訂正式購房合同。

2016年8月的一天,席治甲將劉某己、郭某甲帶到趙某乙家索債,期間席治甲辱罵并拳擊劉某己背部,郭某甲、趙某乙上前勸阻,席治甲反折郭某甲手指,卡住趙某乙脖子將趙某乙壓在沙發(fā)上,劉某己趁機逃跑。隨后席治甲電話叫來被告人趙創(chuàng)家,席治甲和趙創(chuàng)家將郭某甲和趙某乙堵在趙某乙家里限制人身自由,趙創(chuàng)家揚言說席治甲要賬很厲害。當天晚上8時許,趙創(chuàng)家先行離開,席治甲次日下午4時許離開。

2016年9月17日,席治甲帶劉某己找趙某乙索債過程中,在劉某己脖子上打了兩拳、胸部打了一拳,并稱今天不還錢就要將劉某己弄死,趙某乙過去拉勸時也被打了一拳。隨后席治甲逼迫趙某乙寫了一份20萬元的還款計劃后離開。

2016年趙某乙分兩次向席治甲還款5萬元。

2018年3月26日,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對席治甲訴在趙某乙債權(quán)轉(zhuǎn)讓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由趙某乙清償席治甲欠款93萬元。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席治甲、李勝輝再次到趙某乙家中索債未果。

經(jīng)核查,2013年8月10日至今劉某己先后通過轉(zhuǎn)賬方式給席治甲及席治甲提供的賬戶轉(zhuǎn)賬435.05萬元。另據(jù)劉某己陳述其使用現(xiàn)金償還大約兩三萬元。席治甲通過上述手段,逼迫劉某己共計支付858.05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515.55萬元、未遂267萬元。

2011年4月劉某己因資金緊張向被告人席小林借款90萬,約定月息5%。席小林扣除利息4.5萬元,給劉某己現(xiàn)金85.5萬元。

2013年9月,席小林找劉某己要賬,因劉某己未清息還本,席小林按照8%月息計算。此后席小林多次找劉某己或通過電話聯(lián)系催債,期間辱罵并威脅到劉某己工地或家里鬧事,逼迫劉某己還款。其中2014年6月份,席小林伙同他人(身份不清)將劉某己堵在圣豪軒賓館逼其還債,限制人身自由長達5小時,3、4天后席小林將劉某己叫到鎮(zhèn)原縣財政局門口逼其還債,劉某己不同意席小林將債務增加至400多萬,席小林辱罵并揚言要將劉某己一把捏死,并準備強行將劉某己駕駛的車輛開走,后因劉某己稱該車系按揭而作罷,后席小林同意按300萬元計算債務,但要求劉某己口頭允諾先行償還40萬,一個月內(nèi)還清;2015年6月3日劉某己因無力還息,給席小林出具300萬的借條;2015年11月份,席小林逼迫劉某己還錢,劉某己無力還款,隨后聯(lián)系曹某甲將位于**鎮(zhèn)**小區(qū)三套住宅樓借給其抵賬,曹某甲答應后,劉某己以110萬元的價格將這三套住宅樓抵頂給席小林;2016年1月2日,劉某己向席小林重新出具140萬條據(jù),約定由張某寅替劉某己清還這200萬,次日張某寅未能清還,此140萬條據(jù)未生效仍由席小林保管。

2017年11月份,席小林在鎮(zhèn)原縣城濱河路劉某己辦公室向劉某己索要債務,限制劉某己人身自由三天,不讓其外出,期間逼著讓劉某己給他湊錢,并用左手將劉某己的脖子掐住,用右手在劉的胸部打了兩拳,后劉某己答應給席小林10萬元,席小林才允許劉某己外出借錢,但是席小林一直睡在劉某己辦公室,持續(xù)一個多月,最后劉某己從其朋友王某己處借到2萬元現(xiàn)金交給席小林后,席小林才離開。

2018年1月,席小林又向劉某己索要之前答應的10萬元,劉某己沒有錢支付,席小林便將車開至劉某己的辦公樓下跟隨監(jiān)視,并威脅說如果不還錢就在劉某己過年的時候去其家中鬧事,之后劉某己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及現(xiàn)金支付方式給席小林4.7萬元。

2018年3月份,席小林以給其舅舅賈某丁建房為由將劉某己平泉工地架管、扣件、方木架板、三臺儀器等價值7萬元的設備借走,期間劉某己多次索要席小林拒不歸還。其間劉某己共給席小林轉(zhuǎn)賬還款192.5萬。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劉某己歸還席小林現(xiàn)金14.8萬元;劉某己通過賈某丁、豆某甲、張某卯給席小林頂賬支付85萬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劉某己通過微信支付席小林3.5萬;抵頂房產(chǎn)三處110萬,共計支付405.8萬。

敲詐勒索既遂327.3萬元、未遂200萬元。

39.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范等玨

被害人:焦某庚、焦某辛、焦某壬、焦某癸

2013年7月,鎮(zhèn)原縣**專業(yè)合作社的焦某庚、焦某辛、焦某壬、焦某癸四人合作修建**鎮(zhèn)**行政村新農(nóng)村,建設中因資金緊張焦某庚多次在被告人席治甲處共借款70萬元,月息6.5%,扣除利息后實際借得65.45萬。

席治甲以焦某庚等人欠債為由,要求向焦某庚工地供料15.32095萬元。2014年4月席治甲以索要債務相要挾,單方面以5萬元的工程費用強行承包該新農(nóng)村水溝修建工程

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席治甲到往焦某庚養(yǎng)殖廠辦公室索債,將焦某庚和焦某壬堵在辦公室內(nèi),進行毆打、辱罵,不讓吃飯、睡覺,到次日凌晨2時許席治甲才離開,限制二人人身自由長達13小時。2014年 9月9日席治甲在新農(nóng)村項目辦公室堵住焦某壬、焦某庚,以結(jié)算水溝工程款超期10天為由,要求每天計1萬元滯納金,迫于席治甲的威脅,經(jīng)焦某壬電話聯(lián)系焦某辛同意后,給席治甲出具了15萬元的借條,并帶席治甲在臨涇鎮(zhèn)吃飯花費200多元。

2014年9月28日10時許,席治甲前往焦某庚養(yǎng)殖廠辦公室索要15萬元修建水溝款,對焦某庚、焦某壬辱罵、威脅,并用拳頭多次毆打焦某壬和焦某庚的頭部、胸部,不讓吃飯、休息,限制二人人身自由,迫使焦某庚給席治甲出具了一份17.1萬元借條,并向焦某庚索要200元跑路費才離開,限制二人人身自由8小時。

2014年11月,席治甲將焦某庚和焦某癸、焦某壬堵在項目部辦公室索債,進行辱罵,催其還錢,到當晚8時許,席治甲見焦某庚等人無法還款,便將辦公室內(nèi)的3臺華碩電腦、1臺康佳攝像機、1臺打印機和1臺復印機裝車拉走,總價值2.463萬元。過了幾天,被告人席治甲到被告人范等玨臨涇街道門市,叫范等玨隨其索債,席治甲順便在門市拿了一把門鎖,駕車找焦某庚、焦某壬索要債務,因焦某庚、焦某壬無力償還,席治甲便用門鎖將鎮(zhèn)原縣**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大門鎖住,讓焦某庚支付范等玨門鎖錢,并以要賬途中與他人車輛肇事,提出讓焦某庚、焦某壬賠償1200元修車費用的無理要求,被逼無奈的焦某壬給焦某辛打電話,焦某辛答應第二天將1200元錢送去,席治甲才讓焦某庚和焦某壬離開。次日焦某壬將1200元錢給了席治甲。直到2015年2月份焦某辛給席治甲還了10萬元后,焦某壬才從席治甲處要來鑰匙將門打開,鎖門時間長達3個多月。

2015年4月份,席治甲將焦某庚和焦某癸、焦某壬堵在項目部辦公室索債,并對三人進行辱罵、推搡,在焦某庚、焦某壬頭部各打了幾拳。焦某庚等三人無力償還債務,席治甲強行要求對方以一輛面包車和一輛客貨兩用車作抵押,焦某庚、焦某癸迫于無奈按席治甲要求將車輛開至臨涇養(yǎng)老院存放半年時間,后席治甲才陸續(xù)將所扣車輛放回。

2015年左右,席治甲在**行政村**自然村修建自家房屋時,強迫焦某庚給其拉運價值7.5277萬元建筑材料,席治甲未支付材料費也未在欠款中下賬,以焦某庚借其利息名義占有。

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4時,席治甲將焦某庚和焦某壬堵在項目部辦公室索債,經(jīng)焦某庚電話聯(lián)系焦某辛,焦某辛稱其在臨涇鎮(zhèn)**村張**處借錢還債。席治甲便開車將焦某庚、焦某壬拉到張**家,未找到焦某辛,席治甲將焦某庚和焦某壬堵在張和平家的一間臥室內(nèi)討債,對二人進行辱罵、威脅、毆打,期間不讓吃飯、休息直到次日凌晨1時許席治甲才將焦某庚、焦某壬放回家。限制人身自由時間7小時。

2015年7月份一天中午,席治甲在項目部辦公室內(nèi)采用相同手段限制焦某庚和焦某壬人身自由長達13小時,并向焦某庚索要跑路費300元。

2015年11月27日(農(nóng)歷10月16日),席治甲到焦某庚家中通過辱罵、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焦某庚、焦某壬索債,并提出用新農(nóng)村修建房屋抵押,焦某庚、焦某壬被迫當場給席治甲簽了3份房屋買賣合同,共抵押房產(chǎn)18套,價值422萬元,并在合同尾部注明有滯納金,約定每賣出一套房屋就必須將售房款全部交給席治甲,否則,每月就追加合同金額3%的滯納金。之后,席治甲讓被告人席小林找焦某辛簽字,焦某辛同樣被逼在三份買賣合同上簽字。

2015年11月的一天,席治甲伙同席小林來到項目部辦公室向焦某庚、焦某辛索債,辱罵二人是騙子,威脅要將二人拉到臨涇鎮(zhèn)政府門口進行毆打并揚言讓其有家不能回,焦某辛被逼無奈給席治甲寫了一份還款保證書,席治甲和席小林才離開。

2015年11月的一天16時許,席治甲在項目部辦公室采用上述手段限制焦某庚、焦某辛人身自由長達25小時,期間席治甲叫來席小林幫助看守2小時,后席治甲向焦某辛索要跑路費500元,并讓焦某庚和焦某辛請其吃飯后才離開。

2015年12月份的一天16時許,席治甲在合作社辦公室采用同樣手段限制焦某庚、焦某辛人身自由長達9小時。

2016年1月份的一天15時許,席治甲來到項目部辦公室向焦某庚、焦某壬索債,采用同樣方式限制二人人身自由長達4小時。

2016年4月,席治甲開車來到焦某庚家里算賬,焦某庚叫來焦某辛,席治甲開車將二人拉到其臨涇鎮(zhèn)**小區(qū)家中,席治甲將焦某庚等人簽署的所有欠款條據(jù)按照月息6.5%計算本息至570萬元,焦某庚和焦某辛不同意,席治甲威脅稱不寫借條就不讓離開,二人因懼怕遭受毆打,為脫身就按照席治甲的要求寫了一張570萬元、月息2%的借條,后才被允許離開。

2016年8月,席治甲來到養(yǎng)殖廠將焦某壬從院子拽到二樓辦公室反鎖房門,對焦某壬進行辱罵,并掐住其脖子在焦某壬胸、面部擊打,后被焦某庚拉開。

2016年9月,席治甲伙同席小林來到養(yǎng)殖合作社辦公室向焦某庚、焦某壬、焦某辛催債,對三人進行辱罵,并推搡、毆打焦某辛,焦某庚拉架時被席治甲掰折手指,直至焦某辛答應還錢,席治甲索要500元跑路費后離開。

2017年4月份的一天15時許,席治甲來到項目部辦公室采用同樣方式向焦某庚、焦某辛索債,席治甲對二人進行毆打,并對焦某庚進行抱摔,被向庭竹拉開,席治甲電話叫來席小林,席小林持扳手到現(xiàn)場,呆了一個小時后離開,席治甲限制二人人身自由長達25小時。

2013年11月13日至2015年6月30日,焦某辛、焦某壬、焦某庚共計給席治甲支付102.265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26.72475萬元,未遂570萬元。

40.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路某丙

2013年7月、8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路某丙分兩次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萬元,月息8%,被扣除首月利息1.6萬元,實際借得18.4萬元。2015年10月27日重新出具22.67萬元借條,月息6%。2016年7月27日重新出具37.43萬元借條,月息6%。2017年5月重新出具38萬元、月息3%的借條。2013年至2017年1月底,路某丙先后通過現(xiàn)金、銀行轉(zhuǎn)賬、微信等方式共向席治甲還款45.9萬元,尚欠席治甲38萬元。

還款期間,席治甲曾多次電話逼債、言語威脅、辱罵,稱要到路某丙的豬場拉東西抵賬。

2016年7月,席治甲在臨涇街道碰見路某丙,席治甲進入路某丙車內(nèi)向其索債不讓離開。威脅不還錢就拉養(yǎng)豬場的東西抵賬、并找人騷擾不讓其正常經(jīng)營,后席治甲因有事離開,限制路某丙人身自由長達9小時。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早晨8時許,路某丙開車去辦事時被前來討債的席治甲堵在車上,讓其聯(lián)系借錢還賬,到下午15時許席治甲電話叫來被告人席小林,二人將路某丙帶進養(yǎng)殖廠辦公室,繼續(xù)讓路某丙找錢還債,當晚19時許席治甲和席小林有事先后離開,限制路某丙人身自由達12小時。

敲詐勒索既遂65.5萬。

41.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賀某乙

2013年9月 份,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村民賀某乙給劉某辛擔 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4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4000元后,實際借得3.6萬元。劉某辛清息3個月后再沒有繼續(xù)清息,席治甲便讓賀某乙替劉某辛清息還本,且經(jīng)常到其家中進行滋擾,賀某乙迫于害怕村民恥笑,便極力還款,至2016年正月共計向席治甲還款11.6萬元,經(jīng)席治甲算賬后仍有欠款1.6萬元,遂將賀某乙?guī)е疗渑R涇養(yǎng)老院的家中,以要將其弄死相威脅,逼迫賀某乙打了一張1.6萬元的借條,后賀某乙又向席治甲還款1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9萬元,未遂0.6萬元。

42.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高某甲、段某壬

2013年6月,鎮(zhèn)原縣城關鎮(zhèn)**街居民高某甲通過**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段某壬介紹從被告人席治甲處借款3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3000元,實際借得2.7萬元。7月份段某壬給席治甲3萬元還清債務。同年9月份,高某甲再次通過段某壬擔保從席治甲處借款10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1萬元,實際借得9萬元。

席治甲先后多次打電話向高某甲索債,至2014年9月份,高某甲已向席治甲還利息12萬元,后高某甲無力負擔高額利息,便懇求席治甲降低利息,席治甲拒絕后多次索債并言語威脅,高某甲迫不得已離家出走,后席治甲多次向擔保人段某壬索債,并言語威脅逼迫其先后還款17萬元,還清高某甲所借債務。

敲詐勒索既遂17.3萬元。

43.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焦某子

2014年2月22日,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焦某子,由焦某癸擔保向席治甲給慕某庚借款3萬元,月息10%,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3000元,實際借得2.7萬元。

2014年底,慕某庚給焦某子56300元支付給席治甲還債,后由于慕某庚無力繼續(xù)償還債務便外出躲債。焦某子無法聯(lián)系到慕某庚,席治甲便找焦某子索債。

2016年10月4日,席治甲伙同席小林來到焦某子家中,給焦某子本息算了10.5萬元,辱罵、以“不還款就抄家”等威脅焦某子,限其7日內(nèi)還請,后焦某子湊款10.5萬元于同年10月10日支付給席治甲。

敲詐勒索既遂13.43萬元。

44.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席某己

2014年2月份,鎮(zhèn)原縣**鎮(zhèn)**路居民席某己通過賈某戊擔保從被告人席治甲處借款1.5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1500元,實際借得1.35萬元,席某己支付利息6000元后無力支付。

2015年10月,席治甲在鎮(zhèn)原縣城遇見席某己后強行將其帶到賈某戊家中索債限制其離開。索債未果后要得500元跑路費才離開。2016年9月1日,席治甲再次在鎮(zhèn)原縣城碰見席某己,將其拉上車帶到濱河路毆打、辱罵向其索債,被逼無奈之下,席某己按照席治甲要求寫了一張4萬元借條。2017年臘月29日,席治甲前往席某己家中索債未果,將席某己佩戴的一塊價值4250元的和田玉吊墜強行拿走。2015年、2016年春節(jié),席治甲前往席某己家中索債未果,先后要得跑路費1000元。

敲詐勒索未遂3.825 萬元。

45.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朱某乙

2013年4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朱某乙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1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實際借得0.9萬元。七天之后朱某乙給席治甲還款1萬元;

2014年7月,朱某乙又向席治甲借款5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5000元,實際借得4.5萬元。在約定時間還息時席治甲故意避而不見,至此,朱某乙已償還席治甲17.19萬元。

2015年8月,席治甲將朱某乙?guī)У脚R涇鎮(zhèn)養(yǎng)老院家中進行辱罵、威脅,索要債務,逼迫朱某乙給其出具了一張19萬元借條。

2015年5月份,席治甲脅迫朱某乙一同前往屯字鎮(zhèn)魏某甲家中索債,在返回途中席治甲辱罵、毆打朱某乙,在朱某乙答應給其償還1萬元后才允許朱某乙離開。

2015年7月,席治甲開車將正在工地干活的朱某乙強行拉至其臨涇鎮(zhèn)吉福苑小區(qū)的家中向其索債,毆打、威脅,限制人身自由75個小時。朱某乙被迫答應盡快還錢并為席治甲建房免費提供沙石才放其離開。此后朱某乙按照席治甲要求向其家中拉運沙石5車,價值2000元。

2016年4月,席治甲將朱某乙?guī)У狡淅霞胰枇R、威脅向其索債,朱某乙無力償還便按照席治甲要求將19萬元借條更換成46萬元。2016年8月,席治甲將朱某乙叫到其老家索債,威脅其更換了一張90萬元借條;同年11月份,席治甲向朱某乙索債時,在朱某乙臉上打了一拳。

敲詐勒索既遂12.79萬元、未遂90萬元。

46.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慕某甲

被害人:李某寅

2014年農(nóng)歷6月9日,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李某寅由被告人慕某甲擔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6萬元,月息6%,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3600元,實際借得5.64萬元,慕某甲向席治甲還款4.5萬元,李某寅還息2.52萬元后無力償還。2016年4月8日,李某寅父親李元際給席治甲歸還本金4.5萬元。

2015年8月,因李某寅未能按時結(jié)算利息,席治甲就將慕某甲強行拉上車要其為李某寅還錢,將慕某甲堵在車上不讓離開,慕某甲被迫給席治甲1萬元后才被允許離開。2016年1月21日,席治甲帶領他人將慕某甲拉到李某寅家中索債,因李某寅不在家。席治甲又將慕某甲拉到縣城繼續(xù)索債,在車上對慕某甲進行辱罵、毆打、威脅,逼迫慕某甲給席治甲1萬元后才離開。

2016年1月22日早晨,席治甲開車拉慕某甲前往李某寅家中,對李某寅進行毆打、辱罵逼其還錢,持續(xù)了3個小時后,李某寅請席治甲和慕某甲到屯字街道吃飯,飯后席治甲要求李某寅在屯字街道一旅館開房,并將李某寅堵在該房間內(nèi)辱罵逼債,次日7時許李某寅趁上廁所之機逃離,席治甲與慕某甲找尋一天未果。當日下午18時許,席治甲與慕某甲在李某寅之弟李某己飛家附近找到李某己飛,強行將其拉上車帶至祁川行政村附近,席治甲對李某己飛進行辱罵、威脅要求李某己飛替李某寅還錢,并對慕某甲進行毆打,當天要債未果。當日晚席治甲、慕某甲來到李某寅家,席治甲翻墻進入李某寅家找尋未果后離開。1月24日,席治甲將慕某甲帶到李某寅家索債,未見到李某寅,之后席治甲將慕某甲拉到李某寅母親高某乙家里逼其替李某寅還債,高某乙言明已分家另過,席治甲就讓慕某甲晝夜吃住在高某乙家中,期間席治甲指示被告人席小林每天到高某乙家中為慕某甲送飯并監(jiān)督,其間席小林還與楊某甲來到高某乙家對其辱罵,逼其還錢。2月5日,李某寅叔父李義平答應年后給席治甲還錢,席治甲、慕某甲等人才離開,慕某甲等人強行住在高某乙家中時間長達13天,嚴重擾亂了高某乙正常生活。4月8日李義平及李元際給席治甲歸還本金4.5萬元,席治甲稱未付利息仍要向李某寅收取,導致李某寅長期躲債不敢回家。

2017年3月,席治甲找到慕某甲以找不到李某寅為由,以騷擾慕某甲母親生活經(jīng)營為由,脅迫慕某甲寫了一張5萬元的借條。

敲詐勒索既遂5.88萬元、未遂5萬元。

47.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張某辰

2014年2月,張某辰向被告人席治甲處借款3萬元,月息10%,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3000元,實際借得2.7萬元。同年5月,張某辰給席治甲還款3萬元,但席治甲提出還有3000元利息未支付。

席治甲到張某辰家中索債,說之前的3000元利息已經(jīng)漲成1萬元,并強行待在張某辰家里,逼迫張某辰給其出具了一張1萬元借條,并索要300元跑路費后離開。之后張某辰陸續(xù)還利息5000元。2016年,席治甲再次索要債務未果,逼迫張某辰出具了一張6萬元借條。

2017年11月份,席治甲帶領他人開車將張某辰從屯字鎮(zhèn)家中拉至鎮(zhèn)原縣醫(yī)院后門,在車上限制張某辰人身自由,強行讓張某辰請其吃飯后才讓其離開,期間長達3個小時。此后席治甲多次前往張某辰家中索債,在張某辰無力償還的情況下辱罵、毆打張某辰,并先后要得路費共計約1000元。

敲詐勒索既遂0.9萬元、未遂6萬元。

48.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劉某壬

2015年8月份,劉某壬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5000元,實際借得4.5萬元。劉某壬清償利息4萬元后無力償還債務,席治甲就采取打電話騷擾辱罵的方式索債。

2016年2月份,席治甲要求劉某壬給其出具一張15萬元的借條,月息10%,劉某壬認為金額太大不愿出具,但又害怕席治甲一直騷擾糾纏,就給其出具了15萬元的借條。

2017年8月,席治甲強迫劉某壬為其帶工三個月,席治甲把工錢扣除后讓劉某壬重新寫了一張13萬元的借條,月息3%,未支付工錢。2018年7月份,席治甲又以劉某壬不接電話、自己索債開車燒油為由強行向劉某壬索要1000元。

敲詐勒索未遂12.6萬元。

49.被告人:席治甲、張小龍

被害人:焦某丑

2015年8月17日,焦某庚修建的新農(nóng)村工程施工方劉某癸因無力墊資施工費,由焦某庚、焦某丑作為擔保人,用劉某癸的工程設備質(zhì)押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萬元,月息7%,被扣除首月利息3500元,實際借得4.65萬;8月26日,劉某癸再次以新農(nóng)村新修的二棟單體樓作質(zhì)押,由焦某庚、焦某丑作為擔保人向席治甲借款11萬元,月息15%,被扣除首月利息1.65萬元,實際借得9.35萬元。焦某庚替劉某癸還了第二個月1.65萬元利息。

2015年9月底,新農(nóng)村工程基本完工時席治甲擔心劉某癸躲債,就來到**新農(nóng)村項目部辦公室將焦某丑堵住讓其替劉某癸還錢,在席治甲的威逼下焦某丑答應替劉某癸還款,隨后被迫出具16萬元借條,月息10%,期限一個月。

2015年10月28日晚,席治甲將焦某丑、劉某癸叫到項目部辦公室索債,后又電話叫來被告人張小龍為其幫忙。焦某丑提出寬限幾天的請求后,席治甲便對焦某丑進行辱罵并抓住焦某丑衣領進行毆打,在墻上推撞后推倒在床上,被在場的焦某寅拉開,焦某丑被迫答應還錢后席治甲、張小龍才離開。次日9時席治甲又將焦某丑堵在項目部辦公室索債直到下午16時許,說不還錢他就不離開,焦某丑被迫給席治甲出具了一份“欠席治甲16萬元”的證明,約定“11月9日歸還,逾期不還用新農(nóng)村房子抵賬”。10月30日席治甲伙同張小龍、王某庚來到項目部,以焦某丑10月28日所寫證明未加注利息為由要求焦某丑向王某庚借錢給其清還17.6萬元。焦某丑便從王某庚處借款7萬元,席治甲要求焦某丑給王某庚出具了一張17.6萬元借條,約定11月6日前歸還,每逾期一天違約金1萬元,席治甲和張小龍為見證人并署名。當日焦某丑從他人處借款10.6萬元和王某庚處借得7萬元共計17.6萬元交給席治甲還清債務。11月5日,焦某丑將借王某庚7萬元還清,并在給王某庚的借條上寫了此條據(jù)作廢。

敲詐勒索既遂9.9萬元。

50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段某癸

2016年6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段某癸因工程需要,經(jīng)段某子介紹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萬元,月息7%,被扣除首月利息1.4萬元,實際借得18.6萬元,至2017年10月,段某癸共付利息18.1萬元,2017年12月席治甲叫段某癸算賬,本息共計算了30萬元,段某癸無力償還,席治甲便強行要求段某癸從席小林處借錢還債,否則就要去段某癸家砸東西鬧事,段某癸無奈便經(jīng)席治甲介紹向席小林借款30萬元歸還給席治甲,月息3%,以自家房屋和收割機作質(zhì)押。之后席小林揚言向法院起訴,威脅段某癸付款2.9萬元,強行索取一套郵政銀行郵票。

敲詐勒索既遂2.4萬元、未遂30萬元。

51.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任某甲

2016年6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任某甲因購買車輛需要從被告人席治甲處借款6萬元,月息10%,期限為半年。半年期限屆滿任某甲共給席治甲結(jié)息3.6萬元,未償還本金。2017年正月任某甲歸還本金4萬元和1000元利息。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任某甲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先后七次給席治甲清息共計4.2萬元。2018年4月,席治甲將任某甲叫到家中索要債務,清算出任某甲共欠其本息合計14.4萬元,任某甲不同意,席治甲就要求立即還款,任某甲無力償還,席治甲便要求任某甲向席小林借錢還債。4月28日任某甲被迫向席小林借款14萬元,約定月息3%,任某甲自己拿出4000元現(xiàn)金共計14.4萬元還清席治甲的債務,給席小林支付首月利息4200元。

敲詐勒索既遂6.72萬元、未遂14萬元。

52.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焦某卯

2015年11月,焦某卯給焦某辰擔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6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6000元,實際借得5.4萬元。

后因焦某辰無力償還高額的利息,席治甲帶焦某卯多次到焦某辰在**鎮(zhèn)的農(nóng)資門市要賬,先后兩次向焦某辰索取“跑路費”1000元,拉走焦某辰的三袋尿素及農(nóng)具,價值200余元。2016年4月份的一天,席治甲到焦某辰在**街道的門市部以威脅、毆打的方式逼焦某辰還債,焦某辰向陳永忠求情替他向席治甲還款6萬元。后焦某辰外出躲債,席治甲多次滋擾逼迫焦某卯替焦某辰還錢,2016年11月份,席治甲在焦某卯家中掐住焦某卯脖子,逼迫其還錢,焦某卯被迫給席治甲還款3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3.6萬元。

53.被告人:席治甲、段海濤 、白軍賢

被害人:魚某甲、王某辛

2016年8月份,魚某甲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9000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900元,實際借得8100元。魚某甲先后向席治甲還款1.69萬元。2017年4月10日,魚某甲又向席治甲借款5500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600元,實際借得4900元,同年6月15日魚某甲還款6600元。

2017年年初,魚某甲無法繼續(xù)支付高額利息,席治甲到魚某甲家中,通過辱罵、滯留不走的方式索債,魚某甲被逼變賣家中糧食給席治甲支付利息;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席治甲、段海濤到魚某甲家中,兩人對魚某甲語言威脅兩個小時;2017年10月,席治甲先后兩次向魚某甲索債,強行索要200元跑路費,將魚某甲家中一盆價值80元的石榴花拿走。2018年3月23日,席治甲將魚某甲叫到家里向其索債,不還錢不讓其離開,并重新計算1.34萬元債務,逼迫魚某甲出具了一張1.3萬元的欠條,月息10%,剩下的400元要求魚某甲次日歸還。之后席治甲多次到魚某甲家里索債,辱罵、強行滯留不走。2018年3月份席治甲讓魚某甲在城關鎮(zhèn)賈堡村干活5天,每天100元工錢未結(jié)算。同年5月份,席治甲向魚某甲索債時,魚某甲將出嫁女兒留下的兩枚民國三年銀元拿給席治甲抵債,價值1000元。同年7月份,魚某甲給席治甲還款1000元。

敲詐勒索既遂1.328萬元、未遂1.3萬元。

2015年初,魚某甲通過王某辛擔保向被告人白軍賢借款2萬元,月息5%,被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實際借得1.9萬元。魚某甲給白軍賢還款2.7萬元。

白軍賢在魚某甲未按時清償利息時,便向王某辛索債,并威脅王某辛不還錢就要將其車扣押;同年6月份的一天,白軍賢將王某辛從臨涇街道帶至郭寶龍手機店內(nèi),通過辱罵、毆打強行索債,并限定十日內(nèi)還清債務,此后王某辛和魚某甲湊款2萬元交給白軍賢。

敲詐勒索既遂8000元。

54.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李某癸

2016年10月28日,鎮(zhèn)原縣**局干部李某癸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萬元,月息10%,約定期限三個月,以陜AQ****豐田凱美瑞轎車作抵押,被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后,實際借得1.8萬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李某癸共給席治甲清息1.5302萬元。

2017年12月25日,席治甲打電話將李某癸叫到他位于縣醫(yī)院后門的**樓里,給李某癸計算應還本息3.5萬元。李某癸害怕席治甲到其單位討債鬧事,便給席治甲寫了一張本金為3.5萬元的借條,月息5%。之后席治甲給李某癸打電話催債,以到李某癸單位騷擾相威脅。

敲詐勒索未遂3.2302萬元。

55.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朱某丙

2016年6月13日,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朱某丙因工程項目資金不足,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萬元,月息7%,朱某丙父親朱某丁和妻子劉某子擔保,被扣除首月利息1.4萬元,朱某丙實際借款18.6萬,朱某丙出具20萬元借條。

在朱某丙向席治甲借款后,席治甲聯(lián)系朱某丙將董某甲磚瓦廠的頂賬磚幫忙銷售,并稱暫時不要錢也,沒有約定利息,朱某丙表示同意,2016年8月份,席治甲領著朱某丙到董某甲位于臨涇鎮(zhèn)**的*廠開了100萬塊磚,后朱某丙先后銷售了86.6萬塊磚,給席治甲退回了13.4萬塊磚票。2017年7月份左右,席治甲開始向朱某丙索要磚款,先后三次到朱某丙經(jīng)營的慶陽市**農(nóng)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室索債,每次強行滯留一到兩天,并讓朱某丙管飯,逼迫朱某丙清償磚款和20萬借款的利息,并稱磚款前五個月不計算利息,后五個月計算利息,并按照100萬塊磚、每塊0.26元共26萬元結(jié)算、月息3%,5個月利息4萬元,連同26萬磚款共計30萬,朱某丙和其理論說磚錢不計算利息,席治甲讓朱某丙現(xiàn)場拿26萬元就不計算利息,被逼迫無奈,朱某丙按照席治甲的要求出具了30萬元借條。

2017年9月17日,朱某丙妻子劉某子在西峰的**信貸公司貸款5萬,和朱某丙及其父母一塊找到席治甲準備償還5萬元本金,席治甲拒絕,將5萬元以利息名義收取,在朱某丙等人的哀求下,席治甲將利息降為月息2%。2018年農(nóng)歷正月十一日10時許,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同王某壬前往朱某丙家中索債直至當天晚上10時許,期間席治甲威脅朱某丙要么還債、要么以樓抵債,并稱要到朱某丙妻子劉某子單位鬧事,讓劉某子上不成班,席小林配合進行威脅,逼迫朱某丙用**鎮(zhèn)步行街的住宅樓抵賬,朱某丙、劉某子及朱某丙父母多次懇求無果,姚某甲到場說情未果。后在姚某甲的勸說下,席治甲、席小林和王某壬三人于當天晚上10時離開朱某丙家,到姚某甲家繼續(xù)向朱某丙逼債,經(jīng)姚某甲調(diào)解,朱某丙同意將劉某子名下鎮(zhèn)原縣**鎮(zhèn)**商住樓**號樓**單元**房屋(面積123.33平方米)以40萬元的價格和席治甲簽訂房屋轉(zhuǎn)讓協(xié)議,至次日凌晨3時許,協(xié)議簽訂后席治甲、席小林、王某壬三人才離開。合同簽訂后不久,朱某丙搬離。2018年3月的一天,席治甲等2人在姚某甲的見證下,讓朱某丙找人將轉(zhuǎn)讓房屋的鑰匙更換拿走。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底,朱某丙給席治甲還款11.9萬。

敲詐勒索既遂15.784萬元。

56.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趙某丙

2017年9月,**電管所職工趙某丙在趙某丁擔保下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1.4萬元,約定月息2000元,趙某丙清息4個月之后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席治甲一直打電話向其催債,并以不還錢就去單位鬧事相威脅。2018年4月份,趙某丙向席治甲還錢時,席治甲計算出本息共計2萬余元,趙某丙難以償還,便請席治甲吃飯求情,協(xié)商后經(jīng)席治甲同意,趙某丙向席治甲還款1.5萬元,抽回借條。趙某丙先后給席治甲還款共計2.3萬元。

敲詐勒索既遂9000元。

二、尋釁滋事18起

1.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張某巳

2003年,鎮(zhèn)原縣**鄉(xiāng)**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張某巳從被告人席治甲處購買一輛價值4500元的摩托車,張某巳付給席治甲1500元,欠款3000元,雙方約定于當年11月份將欠款還清。

當年后季因張某巳父親張某午突發(fā)重病急需用錢,其未能按期給席治甲還錢。2003年11月6日,席治甲帶領魚某乙向張某巳索債未果,強行索要100元跑路費;2003年12月28日(古歷),席治甲帶領一名男子到張某巳家中索債,因張某巳無力償還,席治甲便通過辱罵、威脅等手段讓張某巳和其弟弟張某未駕駛農(nóng)用三輪車到臨涇鎮(zhèn)張某甲理發(fā)店,限制二人離開,直到次日,席治甲叫來了一名男子并強行要求張某巳向該男子借款3000元用于歸還債務,經(jīng)張某巳求情后席治甲同意并要求張某巳向該男子借款2000元給其還債,但仍然強行扣留張某巳的農(nóng)用三輪車(價值4500元),并提出讓張某巳將下欠的1000元債務還清再將車開走;2004年古歷1月中旬的一天,席治甲帶領上次一起的那個男子到張某巳家里索債時毆打、辱罵張某巳,強行拿走20斤黃花菜(價值160元)。2004年1月下旬(古歷)的一天,席治甲帶領上次一起那個男子又到張某巳家里索債,威脅張某巳不還錢他就將三輪車以3500元出售。之后席治甲再未向張某巳索債,被扣留的農(nóng)用三輪車亦未歸還張某巳。

2.被告人:白軍賢

被害人:謝某甲

2006年7月份,謝某甲向被告人白軍賢以4500元的價格購買摩托車一輛,付款2400元,下欠2000元。2006年8月份,謝某甲因事故去世,未能及時還款。2007年3月份,白軍賢帶領一名男子去謝某甲家索債,其家人無錢還債,白軍賢就強行將當時出售給謝某甲的摩托車推走。

3.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慕某庚

慕某庚因向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借款未能歸還,席治甲和席小林便多次到慕某庚家中強行將慕某庚帶走索債。2012年臘月的一天,席小林開車堵住慕某庚家大門口,將慕某庚堵在家中對其進行辱罵、威脅,逼迫其還債,慕某庚被逼無奈只好以外出找錢為由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但席治甲、席小林仍然經(jīng)常前往慕某庚家中向其家人騷擾索債。

4.被告人:席治甲、白軍賢、郭寶龍、席小林

被害人:黃某甲

2011年6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黃某甲因資金困難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1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實際借得9000元。

黃某甲在清還2個月利息2000元后無力繼續(xù)償還利息,2011年10月,席治甲將黃某甲叫至其妻子張某甲的理發(fā)店索債,對其言語威脅并限制人身自由5小時,經(jīng)黃某甲哀求席治甲才將其放走,后黃某甲外出務工躲債。2011年12月,席治甲伙同被告人白軍賢、郭寶龍到黃某甲家中,言語威脅黃某甲父親黃某乙 ,逼其替黃某甲還債,索要本息2.1萬元,黃某乙 向其求情,席治甲給其減至2萬元,黃某乙答應還錢后,席治甲等人才離開。過了十幾天,席治甲再次到黃某甲家中索債,家里只有黃某甲的母親張某申一人,席治甲言語威脅讓其趕緊還錢,經(jīng)張某申求情并答應趕緊還錢后席治甲才離開。后黃某乙給席治甲還款1.8萬元。2013年2月,席治甲為索要剩余2000元債務,在臨涇鎮(zhèn)街道的白軍賢幼兒園院內(nèi)將黃某甲頭打破,黃某甲要求報警,經(jīng)白軍賢調(diào)解,席治甲給黃某甲賠償7000元醫(yī)藥費后將此事了結(jié)。事后被告人席小林電話威脅要將黃某甲兩刀捅死。

5.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張某酉

2012年12月22日,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張某酉為**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鄧某乙擔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1萬元,月息10%,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實際借得9000元,鄧某乙向席治甲償還3.7萬元利息后再無力償還高額債務,便外出務工躲債。2016年1月11日擔保人張某酉向席治甲還款1萬元現(xiàn)金。2014年8月5日,鄧某乙在劉某丑的擔保下向席治甲借款5000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500元,實際借得4500元,鄧某乙向席治甲還款1.45萬元。

2015年初,席治甲找不到鄧某乙,便先后二十余次逼迫擔保人張某酉償還鄧某乙債務。2016年1月10日,席治甲在臨涇街道找到正在出車的張某酉后,上到張某酉出租車上向其索債,糾纏不走,張某酉被逼無奈答應還錢。次日張某酉向席治甲支付1萬元。

6.被告人:席治甲、白軍賢

被害人:李某子

2012年12月,被告人席治甲在臨涇敬老院組織賭博,參賭人李某子向席治甲借款1萬元,月息20%,被扣除了首月利息2000元,實際借得8000元,之后席治甲連本帶息給李某子算了2.7萬元并讓李某子出具了借條。之后李某子因躲債外出務工,席治甲給其打電話以不還錢就去家里拉東西、騷擾其家里人相威脅,李某子給席治甲還款1.5萬元。

2012年農(nóng)歷十月,被告人白軍賢帶領田某丙前往李某子家中索債,白軍賢持一根白紙包裹的棍棒將李某子堵住并進行辱罵、威脅,李某子之妻張某戌害怕白軍賢毆打李某子便借來1萬元交給白軍賢。2013年春節(jié)后,被告人席治甲來到李某子母親秦某子家中索要李某子所欠債務,因李某子已外出躲債,席治甲辱罵秦某子并抓住其衣領,將秦某子從炕上拉倒在地上,并揚言見到李某子后要將其殺了。之后席治甲兩次單獨或帶領他人前往秦某子家中采用辱罵、威脅手段索要債務。

7.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包某乙

2013年席治甲強行向債務人焦某庚工地供料,供料期間焦某壬發(fā)現(xiàn)席治甲所供沙石料雜質(zhì)大、質(zhì)量差,不能正常使用,焦某壬便讓包某乙供應部分沙料,被席治甲發(fā)現(xiàn)后開車堵住工地大門不讓包某乙供沙車輛出入,辱罵、威脅焦某庚、包某乙等人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揚言如果包某乙再給工地供沙子,就要弄死他。迫于威脅,包某乙僅拉運4車沙石后停止供應。當年年底焦某庚向席治甲結(jié)算材料費用時席治甲認為焦某庚私自讓他人供料,強行將包某乙4車111方價值8880元的材料款結(jié)走,放話讓包某乙和他結(jié)賬,每方要抽取10元錢,2015年5月9日,包某乙持供沙票據(jù)來找焦某庚結(jié)賬,焦某庚已將該筆費用結(jié)算給席治甲,包某乙不愿找席治甲結(jié)算,焦某庚無奈便給包某乙出具了一張8880元欠條。

8.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席某庚

2013年2月,鎮(zhèn)原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席某庚因經(jīng)營**廠資金周轉(zhuǎn)不足,先后三次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萬元,約定月息15%。席某庚按期清還了前兩次本息。第三次借款1萬元后,席某庚按月清還了三個月利息,后因**廠經(jīng)營不善倒閉,席某庚到慶陽市西峰區(qū)務工,期間席治甲每到清息時間便打電話向其索債。2014年1月份的一天,席治甲帶領一名男子在**廠找到席某庚向其索債,不讓席某庚離開,并逼迫其打電話借錢還債,前后持續(xù)時間長達三小時左右,后席某庚承諾將其**廠設備變賣后還債,席治甲和該男子才離開。之后,席治甲又找到席某庚父親席仁海索債,席某庚被迫于2014年3月21日在臨涇信用社貸款2.6萬元還清了席治甲債務,先后共計還款5萬元。

9.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段某丑

2013年段某丑欠被告人席小林1000元,2014年席小林給段某丑連本帶息算了3000元,段某丑給席小林出具了一張3000元的借條。2015年1月16號,席小林讓段某丑連本帶息歸還一萬多元,段某丑拒不同意。

2015年1月25日中午,席小林幾次電話叫段某丑(已判刑)去他家還錢,并在電話上辱罵,接電話后,段某丑便來到席小林家中,席小林開始辱罵,辱罵過程中站起來朝段某丑的襠部踢了一腳,左跨部踢了一腳。段某丑讓席小林好好說,席小林繼續(xù)辱罵,并在段某丑的嘴上打了一拳。后席小林從桌子上拿起一把錘子朝段某丑頭部擊打,被段某丑擋住,接著席小林又將錘子橫向掄起朝段某丑后背打了一下,聲稱要把段某丑弄死。此時,段某丑開始還擊,用左手將席小林的頭摟住,右手從褲子口袋里掏出準備用來防身的刀子在席小林左腹部戳了一刀。席小林妻子任某乙看見席小林負傷,朝段某丑左太陽穴部位打了一拳,并打電話叫來被告人席治甲。席治甲到場后朝段某丑嘴上打了一拳。后段某丑和席治甲等人將席小林送往鎮(zhèn)原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救治。

10.被告人:段海濤

被害人:慕某乙、杜某甲

2014年10月,慕某乙通過蘆某甲擔保向被告人段海濤借款3萬元,月息5%,被扣除首月利息1500元,實際借得2.85萬元。慕某乙妻子杜某甲給段海濤償還利息6500元。2016年春節(jié)后,段海濤帶蘆某甲到屯字鎮(zhèn)慕某乙施工地點索債,欲扣押慕某乙鏟車遭到拒絕后便對其進行毆打。段海濤先后二十多次到慕某乙妻子杜某甲在臨涇街道經(jīng)營的化妝品店內(nèi),以扣押鏟車、讓杜某甲陪睡相威脅。2017年8月,段海濤再次到杜某甲化妝品門市,欲抬門強行進入,杜某甲恐懼之下稱要報警,段海濤才離開。

11.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范等玨

被害人:崇某甲、馬某丁

2014年,鎮(zhèn)原縣**鎮(zhèn)居民馬某丁因欠范某戊工程款,范某戊欠曹某甲借款,曹某甲欠席治甲借款,經(jīng)席某辛協(xié)調(diào)后撥轉(zhuǎn)為馬某丁欠席治甲145萬元,后又通過席某辛轉(zhuǎn)借席治甲50萬元,同年馬某丁、崇某甲合伙開發(fā)**鎮(zhèn)**樓盤二期,因資金緊張通過席某辛向席治甲借款100萬元,月利率2%,被扣除首月利息2萬元,實際借得98萬元,崇某甲后因給鎮(zhèn)原縣國土局繳納保證金需要,又向席治甲借款22萬元,月利息3%。

2017年6月13日晚8時,被告人席治甲帶領被告人席小林、范等玨等六人駕車到**樓盤二期施工現(xiàn)場索債,席治甲指使席小林用車輛堵住工地大門,不允許兩輛滿載商砼車輛進入工地,導致工地無法正常施工,席治甲強行提出用樓房抵押之前債務的要求,崇某甲、馬某丁不同意,直至次日凌晨1時30分,崇某甲、馬某丁被迫同意席治甲的要求,席治甲才將堵門車輛挪開。在此期間,施工車輛無法正常出入工地,造成工地直接經(jīng)濟損失7500余元。崇某甲、馬貴元按照席治甲要求簽訂房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約定以產(chǎn)權(quán)在馬某丁名下的**一期6套房產(chǎn)證、產(chǎn)權(quán)在崇某甲名下的**二期4#樓三、四、五單元共30套住宅抵押向席治甲(乙方),借款約360萬元,每月清息,同時約定崇某甲、馬某丁每銷售一套房子,給付席治甲10萬元解封一套房子,直至還清本息;泰豪一期每還20萬元歸還一本房產(chǎn)證,2017年底保證140萬元,從2018年2月起每兩個月還40萬元,下??钣?018年底還清。2017年6月14日6時許,席治甲和崇某甲、馬某丁到席某辛鎮(zhèn)原縣城家中,席治甲計算債務本息,要求崇某甲、馬某丁重新更換借條,崇某甲、馬某丁不同意席治甲計算的債務本息結(jié)果,席治甲辱罵三人,至8時許,席某辛要求上班,席治甲不讓席某辛離開,并用拳頭毆打席某辛,繼續(xù)向三人索要債務。馬某丁、崇某甲和席某辛被迫按照席治甲要求,出具四張金額分別為100萬元、43萬元、48.75萬元、190萬元的借款條據(jù),條據(jù)的借款數(shù)額、出具時間均按照席治甲要求書寫,其中100萬元、190萬元為本金,43萬元、48.75萬元均為利息。

12.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蘇某甲

2014年張某亥負責**鎮(zhèn)**村道路硬化建設項目,蘇某甲承包了其中的混凝土澆筑工程。張某亥租用席治甲老宅隔壁集體土地為料場,施工結(jié)束后,席治甲以施工方?jīng)]有將料場與自家老宅地面平整為由胡攪蠻纏,2014年9月將未拉走的工程設備及鏟車擋了20多天無法運出;2014年10月將兩車設備扣了6個小時才放行,鏟車仍然扣留了一個多月。經(jīng)多方協(xié)商未果,張某亥按照席治甲要求拉土將席治甲老宅及料場填平,蘇某甲才將被扣留長達50天的鏟車開回,損失2.5萬元左右。

13.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許某乙

2014年5月10日,許某乙(已故生前系**中學教師)為其學生仇某甲擔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6萬元,月息為10%,期限3個月,約定按月結(jié)息,如逾期不還由保證人許某乙歸還債務。

2015年8月份,仇某甲未按期還款并失去聯(lián)系,同年9月21日,席治甲找到許某乙一起尋找仇某甲,兩人來到鎮(zhèn)原縣城仇某甲母親脫某甲診所,未找到仇某甲和脫某甲。許某乙便給脫某甲打電話說明席治甲和自己要找尋仇某甲,并請求脫某甲盡快聯(lián)系仇某甲處理債務,通話中許某乙流露出情緒低落、聲音顫抖,并表明自己被逼無奈。同年9月18日至21日,許某乙先后多次給仇某甲發(fā)短信稱:“你給老席(席治甲)回電話或者回信息”、“我都快被逼瘋了”、“到期不還事就大了”、“我為啥來受這些氣”、“你把我逼死呀嗎”等。同年9月23日凌晨,許某乙寫下遺書后在其老莊自縊死亡。許某乙生前遺書中寫到:“人求我,我必應,借錢、擔保貸款都弄,但去年為仇某甲(醫(yī)院仇某乙兒子)擔保的6萬元錢出事了,后面的2萬元與我無關!月息0.1元*6萬=6000,前天老席(席治甲)叫我聯(lián)系他,他常接不通,估計不會還,但我給人家擔保了的,要我還的,不是錢的問題……人丟大了呀!”。

14.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趙某戊、趙某己

2015年7月份,趙某己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00元,月息15%,被扣除利息300元,實際借得1700元。趙某己清償了兩個月利息之后再未還錢。2016年初,席治甲多次去趙某己家里要錢,每次索要300元或500元不等的“跑路費”。2016年11月一天晚上8點多,席治甲將趙某己的父親趙某戊用車強行拉至一懸崖邊威脅還錢,說:“你個老慫,你找不哈錢,看我能一腳把你從崖里蹬下去嗎,大不了錢我不要了”。趙某戊再三懇求才被放回家中。

15.被告人:席治甲、段海濤、李勝輝、趙創(chuàng)家

被害人:范等玨

2016年7月,范等玨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被告人段海濤借款5萬元,月息5%,被扣除利息2500元,實際借得4.75萬元,后范等玨償還二個月利息5000元。

2016年9月,段海濤前往范等玨門市部向范等玨妻子脫某乙索要債務,以辱罵、留宿相威脅,索要700元后離開。之后段海濤多次以同樣方式向脫某乙共索取3000元,在其中一次索債過程中,段海濤將脫某乙摔傷。同年11月,段海濤兩次前往范等玨門市部索債時將店內(nèi)火爐、燈泡、插板等物品拿走,價值1400余元。

2017年2月,被告人段海濤請求被告人席治甲幫忙向范等玨索債,席治甲指使被告人李勝輝、趙創(chuàng)家二人隨段海濤前往鎮(zhèn)原縣臨涇街道范等玨門市部索債,將范等玨堵住帶進其店內(nèi),李勝輝、趙創(chuàng)家將門反鎖,不讓范等玨離開,以拿走商品相要挾,逼迫范等玨還債。范等玨被逼無奈,按照段海濤要求寫了一張6萬元欠條。事后段海濤宴請席治甲、趙創(chuàng)家、李勝輝吃飯以表達謝意,并給李勝輝和趙創(chuàng)家每人付200元報酬。

16.被告人:席治甲、段海濤、白軍賢、郭寶龍

被害人:李某丑

2016年10月,路某丁通過李某丑擔保向被告人段海濤借款4萬元,月息5%,被扣除利息4000元,實際借得3.6萬元。

2016年,段海濤伙同被告人白軍賢、郭寶龍到李某丑家中索債,對李某丑進行毆打,后又將李某丑帶至自己家中繼續(xù)索債,途中段海濤再次對李某丑進行毆打,后李某丑頭疼、聽力下降,段海濤見狀帶人離開。次日李某丑到慶陽市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耳膜穿孔。數(shù)日后,段海濤伙同被告人席治甲、白軍賢、郭寶龍等人來到李某丑家,威脅李某丑私下處理,李某丑要求段海濤先給其看病,段海濤不同意后帶人離開。幾天后,段海濤又伙同白軍賢、郭寶龍上門索債并要求其私下處理毆打李某丑的事。2017年4月李某丑將所欠債務還清。

17.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段某寅

2017年12月25日,段某寅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23萬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2300元,實際借得2萬元,段某寅共計償還利息7300元。

2018年5月,席治甲到段某寅家中索債未果,便滯留不走向段某寅索要跑路費,并以拉糧食和拖拉機相威脅,迫于無奈,段某寅將身上僅有的300元給席治甲。同年6月,席治甲再次前往段某寅家中索債未果,又強行向段某寅索要跑路費200元。

18.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李勝輝

被害人:文某甲、鄭某乙

2017年1月21日,文某甲承建鄭某乙開發(fā)的鎮(zhèn)原縣**小區(qū)工程時資金困難便經(jīng)賈某丁介紹鄭某乙擔保,用鄭某乙給文某甲抵頂工程款的**小區(qū)2號樓一單元、三單元45套房產(chǎn)作抵押,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0萬元,月利息7% ,被扣除首月利息50萬元,實際借得150萬元。2017年5月27日,文某甲再次向席治甲借款,席治甲提出要給文某甲借款800萬元,月息7%,含首次借出的200萬元及利息,并提出讓文某甲以**小區(qū)44套房子及1、2層2557平方米商鋪作抵押,如不能按期還款,就將商鋪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價格抵債,文某甲同意并簽訂了《房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之后席治甲向鄭某乙賬戶分別轉(zhuǎn)賬105萬元、19萬元,支付現(xiàn)金5萬元,合計轉(zhuǎn)款129萬元。但席治甲并未足額支付約定的800萬元借款,卻按照800萬元借款計算利息。

2017年4月至5月27日,席治甲多次伙同被告人席小林、李勝輝前往鎮(zhèn)原縣**工地向文某甲索債,辱罵、脅迫文某甲,強行要求承包**小區(qū)2號樓的內(nèi)粉、門窗、電梯安裝等工程,文某甲不同意。6月份,席治甲繼續(xù)帶領席小林、李勝輝等人多次在科教苑工地鬧事,辱罵工人,并指使席小林強行關掉工地電源,不讓工人通電施工,停工長達5小時。其中一次席治甲派人將配電箱焊死不讓施工,工人黃勇勸阻時,遭到席治甲的毆打,致使停工7天,造成人工費損失約7萬元,工程設備租賃費約14萬元,共計21萬元。2017年10月,席治甲再次采用停電方式索債,導致工地提前15天停工。今年3月施工期開始仍不敢按期正常開工,導致工期停止55天。2017年11月1日,席治甲在內(nèi)粉工程未完工的情況下向鄭某乙、文某甲索要工程款,多次組織工人在**工地阻擋施工,其中席治甲帶領十余人在**項目部圍堵鬧事持續(xù)4天;帶領工人到鄭選民家堵門,自己進入鄭選民家中索債。之后文某甲和鄭某乙陸續(xù)三次(第一次10萬元、第二次10萬元、第三次26萬元)共結(jié)給席治甲46萬元。

三、強迫勞動6起

1.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李某癸

2012年,李某癸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萬元,首月利息15%,此后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4500元,實際借得25500元。2014年3月,李某癸再次向席治甲借款2萬元,實際借得14750元,以前次相同利息計算。李某癸一直清息至2018年6月份,還欠席治甲11萬元。

席治甲每次向李某癸索債時,都會以“不還錢,就拆家”“我把你血放了哩”等語言進行威脅、辱罵。2018年6月份,席治甲又以不干活就還錢相威脅,強迫李某癸去鎮(zhèn)原縣**工地無償給他干活6天。

2 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趙某己

2015年7月,趙某己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00元,月息15%,被扣除利息300元,實際借得1700元。趙某己清償兩個月利息之后再未償還。

2016年11月,席治甲將趙某己的父親趙某戊用車強行拉至一懸崖邊威脅還錢。2017年7月份,席治甲又以“不干活,就立馬還錢”相威脅,強迫趙某己到鎮(zhèn)原**工地干活,趙某己叫了一個小工和他父親趙某戊三人干了一個月,期間席治甲只付了1800元生活費,剩余5430元工錢未支付。

3 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劉某壬

2015年8月,劉某壬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萬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5000元,實際借得4.5萬元。之后劉某壬給席治甲還利息4萬多元。2016年2月份,席治甲強行要求劉某壬給他出具了一張15萬元借條。

2017年8月,劉某壬在西峰工地干活,席治甲電話通知其返回鎮(zhèn)原給他干活,劉某壬不愿意,席治甲以不干活就還錢相威脅,強迫劉某壬帶工人給他在鎮(zhèn)原縣城科**地搞內(nèi)粉工程三個月,應得報酬66090元,席治甲僅將劉某壬將之前的15萬元借條換成13萬元借條,再未支付其余報酬。

4 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段某寅

2017年12月,段某寅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23萬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2300元,實際借得2萬元。

2018年6月份,席治甲采用電話辱罵等方式,強迫段某寅在科教苑干活5天,應支付1000元工錢,席治甲未支付。

5.被告人:席治甲、段海濤

被害人:慕某乙

2015年4月,被告人席治甲以不干活就還錢和殺害慕某乙家人、讓其兒子念不成書等相威脅,強迫慕某乙用鏟車給其家里填埋老莊地基兩次共四天,鏟車燒油6800元,挖地基按市場價一天3500元計算,產(chǎn)生工費14000元,席治甲未支付。2016年6月,席治甲以同樣方式強迫慕某乙給其挖地基一天,承諾給其抵債1000元,實際并未抵債。2016年11月,席治甲以扣押慕某乙鏟車相威脅,強迫慕某乙用鏟車在戶某甲煤場裝煤一天,期間,不讓慕某乙吃飯休息,費用5000元未支付。

2016年1月,段海濤以扣押慕某乙鏟車相威脅,強迫慕某乙給他門前修公路1公里,還給他干零活4天。當時段海濤口頭答應給慕某乙頂賬,但在慕某乙完工之后,段海濤借機離開,之后不提抵債之事。按照當年修路市場價,每公里造價2萬元,4天零活共計1.4萬元。

6. 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張某辰

2014年2月,張某辰向席治甲借款3萬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3000元,實際借得2.7萬元。同年5月,張某辰給席治甲還款3萬元,但席治甲提出還有3000元利息未支付。2016年席治甲再次索要債務未果,逼迫張某辰寫了一張6萬元借條。

2017年8月,席治甲以不干活就還錢相威脅,強迫張某辰在鎮(zhèn)原縣科教苑工地干了40多天的活,應付勞動報酬12505元,席治甲未向其支付。

四、強迫交易3起

1.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張甲某、張乙某

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4月25日,張乙某先后共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4.2萬元,被扣除利息0.7萬元,實際借得53.5萬元。后張甲某(張乙某之父)向席治甲出具60萬元的借條,月息4%,按月還本付息。2018年2月,張甲某因無力支付高額利息,按照席治甲安排,張甲某先后三次向席小林借款22萬元,月息均為5%,用于償還席治甲借款利息及席小林借款本息,截止2018年5月21日,張甲某欠席小林本息14萬元。2017年1月28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間,張甲某、張乙某因資金緊張,先后4次從豆某乙(席治甲舅母)處共計借款28萬元,月息3%,截止2018年6月底,尚欠豆某乙16.48萬元。2018年5月,席治甲找到張甲某,催其10日之內(nèi)還錢,期間豆某乙丈夫賈某丁也向張甲某索要債務。張甲某無力償還高額債務,席治甲便要求張甲某向席小林借款,以其位于鎮(zhèn)原縣**街**號**幢**號**層**室155.29平方米、**幢**號**層**室54.45平方米的商鋪作為抵押,將席治甲、豆某乙的借款及張甲某的銀行貸款一次性還清。張甲某不同意,后在席治甲、賈某丁頻繁催債及債務壓力之下,張甲某被迫同意。2018年6月21日,張甲某按照席治甲要求找席小林借錢,雙方商定以商鋪抵押借款400萬元,張甲某讓兒媳尤某某負責協(xié)助席小林到銀行辦理償還貸款的手續(xù),席小林從席治甲賬戶給張甲某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分兩筆轉(zhuǎn)款共計74萬元,在還清張甲某銀行貸款本息共計657574.32元后,當場將張甲某在銀行抵押的商鋪房產(chǎn)證拿走,后來又說張甲某的商鋪陳舊,最多值280萬,讓張甲某將商鋪賣給他,他可以一次性代張甲某歸還席治甲和豆某乙的借款,張甲某不同意,席小林便以要求張甲某立即歸還此前銀行的錢相要挾,在張甲某無錢歸還的情況之下,席小林就趁機讓張甲某先簽一份買賣協(xié)議,并說實質(zhì)還是抵押,如果張甲某兩年之后將錢還清,買賣協(xié)議就作廢。席小林以其母親賈某己的名義和張甲某先簽訂了一份50.33萬元的商鋪買賣協(xié)議,稱交易金額低點可以少繳些稅,張甲某被迫同意席小林的條件。后張甲某和席小林繳稅時,因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需作課稅評估報告,席小林便聯(lián)系慶陽新博文房地產(chǎn)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評估價格為71.72萬元的房地產(chǎn)課稅估價報告,張甲某和席小林重新簽訂一份70萬元的商鋪買賣協(xié)議,繳納了契稅。2018年6月27日,席小林找到張甲某讓其將商鋪過戶,張甲某及其家人不同意,席小林以當場還款威脅,被逼無奈之下,張甲某按照席小林的要求,配合席小林辦理過戶手續(xù)。2018年6月28日張甲某及其妻子席某庚同席小林到鎮(zhèn)原縣政務大廳簽字,同意將商鋪過戶至席小林之母賈某己、席治甲之子席某辛名下(后因故未能成功辦理過戶)。同日,席小林以其母賈某己名義開立賬戶(xxxx)并存入100萬元現(xiàn)金。2018年6月30日,席小林通過此新開立的賬戶給張甲某轉(zhuǎn)款80萬元,當場將其中的60萬轉(zhuǎn)入席治甲賬戶,同日又將60萬轉(zhuǎn)回賈某己名下新開立的賬戶,其余20萬席小林當場提現(xiàn)拿走。2018年7月3日席小林通過賈某己新開立的賬戶給張甲某賬戶轉(zhuǎn)賬36萬元,同日將這36萬元轉(zhuǎn)入席小林實際控制的秦某丑名下賬戶(xxxx3)。2018年7月4日席小林通過賈某己新開立的賬戶給張甲某賬戶轉(zhuǎn)賬20萬元,同日這20萬元以現(xiàn)金形式支取,扣除手續(xù)費4000元后,其余19.6萬元交給張甲某兒媳尤某某。經(jīng)張甲某和席小林雙方清算賬務,連同席治甲、豆某乙的債務及相關支出在內(nèi),席小林共計支付210萬元,另按照席小林的要求,張甲某又從席小林處將商鋪租回,年付租金70萬元,共計280萬元。隨后,雙方簽訂商鋪買賣協(xié)議,注明張甲某將上述兩間商鋪以280萬元價格出售給賈某己,協(xié)議時間按照席小林的要求寫在2018年6月20日。接著席小林又同張甲某簽訂租賃合同,將上述兩套商鋪以每年70萬元的價格出租給張甲某。2018年9月24日,經(jīng)甘肅金誠信房地產(chǎn)估價有限責任公司對張甲某上述兩間商鋪進行市場價值評估,評估總價為571.4157萬元。

2.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文某甲

2017年6月,被告人席治甲強行要求承包鎮(zhèn)原縣**工程的內(nèi)粉工程。當時工程承建商文某甲已將內(nèi)粉工程以每平方米12元的價格承包給劉某寅,且劉某寅和工人已入住工地準備施工。因席治甲多次阻擋,文某甲被逼無奈,和劉某寅終止合同,并向劉某寅工程隊賠償損失6萬元,將內(nèi)粉工程以每平方米13.5元的價格承包給席治甲,整個內(nèi)粉工程款比之前劉某寅承包價格高出10萬元,雙方口頭達成承包協(xié)議價72萬元。2017年11月29日,文某甲給席治甲支付內(nèi)粉人工費41萬元,后鄭選民給席治甲支付5萬元。

3.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馬某丁

2016年后季,被告人席治甲提出向馬某丁開發(fā)的太平鎮(zhèn)**小區(qū)供煤,馬某丁不同意,席治甲以索要借款要挾,馬某丁被逼同意。2016年10月至12月底期間,席治甲先后向太**苑小區(qū)供煤264.89噸,價值118693元。其間,馬某丁發(fā)現(xiàn)席治甲所供燃煤質(zhì)量差,便向席治甲提出停止供應,席治甲開車前往**,堵住該小區(qū)大門,謾罵、滋事,馬某丁被迫繼續(xù)接受席治甲供煤,其中席治甲供應的4車約110噸燃煤質(zhì)量差,無法使用。

五、詐騙2起

1.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段某卯

2016年6月17日,鎮(zhèn)原縣**局職工段某卯因在老家修房需要,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3000元,實際借得2.7萬元。后段某卯每月給席治甲還息3000元,到2018年4月,共計向席治甲還款6.3萬元,后無力償還,2018年7月,席治甲向段某卯催債,提出再讓其一次性歸還本息共計4萬元,段某卯因無力支付,提出暫緩一段時間,席治甲便介紹段某卯從席小林處借款4萬元,月息3%,當日段某卯將其中的3.8萬元給了席治甲。

詐騙既遂3.6萬元、未遂3.8萬元。

2.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王某癸

2016年4月,王某癸讓其朋友謝某乙出面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萬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實際借得1.8萬元,謝某乙將所借款項交由王某癸使用。

王某癸先后通過謝某乙給席治甲清還利息3.8萬元。謝某乙于2018年2月13日給席治甲歸還本金2萬元。2018年7月2日,席治甲帶其妻子張某甲逼迫謝某乙將其帶到王某癸家中,以差一個月利息2000元為由,又給王某癸罰息至3600元,并揚言不還錢就住在王某癸家中不走,被逼無奈,王某癸給席治甲還款3600元。

詐騙既遂4.36萬元。

六、合同詐騙

1.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文某甲、鄭某乙

2017年1月21日,文某甲承建鄭某乙開發(fā)的鎮(zhèn)原縣**工程時無力墊資便經(jīng)鄭某乙擔保,用鄭某乙給文某甲抵頂工程款的**2號樓一單元、三單元44套房產(chǎn)抵押,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0萬元,月利息7% ,被扣除利息50萬元,實際借得150萬元,后席治甲到鎮(zhèn)原縣房管局將40套房產(chǎn)備案,不準文某甲出售。2017年5月27日,文某甲再次向席治甲借款,席治甲提出要給文某甲借款800萬元(包括已借的200萬元),雙方經(jīng)協(xié)商簽訂了《房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約定文某甲以**小區(qū)44套房子及2500多平方米商鋪抵押,合同約定,如不能按期還款或者借入方解散、破產(chǎn),席治甲有權(quán)售賣抵押的房屋財產(chǎn),合同上還注明已付文某甲532萬元,下剩268萬元轉(zhuǎn)留出借方賬戶工地用款隨用隨支。之后席治甲向鄭某乙賬戶分別轉(zhuǎn)賬105萬元、19萬元,給文某甲現(xiàn)金4萬元,合計轉(zhuǎn)款129萬元。累計實際借款278萬元。2017年11月19日席治甲以馬上還款為要挾,脅迫鄭某乙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共計將2557.41平方米的商鋪以單價3000元出售給席治甲。2017年11月27日,席治甲等人限制文某甲人身自由向其索債,文某甲遂按照席治甲的要求寫了一份585萬元的借條。2018年1月文某甲出售房屋時發(fā)現(xiàn)抵押借款的40套房子被席治甲備案,遂于2018年1月25日將席治甲起訴到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期間席治甲提出和解處理,將借款金額降低到450萬元,并將債權(quán)轉(zhuǎn)移給被告人席小林。2018年4月22日,席小林與文某甲又簽訂了借款450萬元的《房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繼續(xù)以44套房產(chǎn)及2500平米的商鋪作抵押。慶陽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席治甲借合同之名,騙取文某甲抵押房屋的大部分備案登記后,未按合同履行給付借款,其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8年9月10日裁定駁回起訴,將涉案線索移交慶陽市公安局。

合同詐騙未遂172萬元。

七、非法拘禁

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崇某甲、馬某丁

2017年1月18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席治甲前往鎮(zhèn)原縣**小區(qū)崇某甲家中向其索債,后又電話指使被告人席小林將馬某丁帶至崇某甲家中,席治甲、席小林對二人多次辱罵、毆打,不允許吃飯、喝水、睡覺,限制二人人身自由,至次日下午14時許,席治甲逼迫崇某甲、馬某丁二人寫了一份還款保證書后,才讓崇某甲、馬某丁離開,非法拘禁二人時間長達30小時。

八、虛假訴訟

被告人:白軍賢、李某甲

被害人:吳某甲

2014年3月份,**中學教師吳某甲通過被告人李某甲擔保向被告人白軍賢借款2萬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2000元,實際借得1.8萬元;同年8月份,吳某甲再次通過李某甲擔保向白軍賢借款2萬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2000元,實際借得1.8萬元;2015年6月15日吳某甲又通過李某甲擔保向白軍賢處借款1.5萬元,白軍賢計算本息后要求吳某甲寫了一張11.5萬元的借條,李某甲作為擔保人簽名,同時又簽定了一份以吳某甲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為質(zhì)押物的借款協(xié)議。吳某甲先后給白軍賢還款5.5萬元。

2015年10月20日,白軍賢以借貸糾紛為由將吳某甲和李某甲起訴至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在孟壩法庭工作人員向李某甲調(diào)查時,白軍賢指使李某甲提供虛假證言,二人串通后均向法庭工作人員陳述11.5萬元借款是吳某甲一次性借得,后白軍賢認為吳某甲涉嫌詐騙于同年11月5日申請撤訴。2016年9月11日,白軍賢再次向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起訴吳某甲和李某甲,孟壩法庭工作人員于9月21日向李某甲調(diào)查了解時,李某甲再次稱白軍賢一次性借給吳某甲11.5萬元現(xiàn)金,同年11月1日孟壩法庭開庭審理,白軍賢和李某甲出庭,白軍賢當庭變更訴訟要求,要求吳某甲償還本金8萬元,其余借款本金放棄,同時不要求李某甲承擔保證責任。孟壩法庭開庭后判決吳某甲清償白軍賢借款8萬元。

九、賭博

被告人:席小林

2011年前后,被告人席小林組織陳某甲、陳某丙、賀某甲等人先后在陳某丙、席小林、賀某甲家、西峰某賓館等地多次以推餅子、挖坑等方式進行賭博,席小林抽頭漁利6萬多元。

其中:在陳某丙家賭博一次。陳某甲、張戊某、賀某甲和張丙某等人以用麻將推餅子的方式進行賭博,每次下注20元至200元不等,200元封頂。席小林按“十拉一”,即每100元抽10元的方式抽頭,當晚席小林抽頭漁利2萬元左右。

在席小林家賭博兩次。第一次參賭人是陳某丙、陳某甲、張丁某,三人以用撲克牌挖坑的方式進行賭博,約定賭注是一檔100元,二檔200元,三檔300元,有人打三檔贏了,席小林就抽頭100元,當晚席小林抽頭漁利1萬元左右;第二次參賭人是段某己、張戊某、張丙某和西峰幾個人,用麻將推餅子的方式進行賭博,當晚席小林抽頭漁利1萬元左右。

在賀某甲家賭博一次。參賭人為賀某甲、陳某甲、白軍賢、賀紅思、段某己和張戊某等人,以麻將推餅子的方式進行賭博,當時白軍賢用點鈔劵記賬,賀某甲和白軍賢輪流抽頭,后白軍賢將記賬和抽頭情況向席小林匯報,當晚抽頭漁利4000元左右。

在西峰某賓館組織賭博兩次。第一次參賭人是陳某丙、陳某甲、張丁某,三人以用撲克牌挖坑的方式進行賭博,當晚席小林抽頭1萬元左右。第二次參賭人是陳某丙、陳某甲、張戊某,三人以用撲克牌挖坑的方式進行賭博,當晚席小林抽頭1萬元左右。

破案后,公安機關共扣押、凍結(jié)資金1785.458925萬元,其中從賈某己等六人處共扣押涉案資金1146.548051萬元;扣押白軍賢定期存款35萬元、國債80萬元;凍結(jié)席治甲工行賬戶資金44.940874萬元和信用社股金478.97萬元(共計523.910874萬元)。查封席治甲房產(chǎn)11處,席小林房產(chǎn)1處。查封并扣押席治甲、席小林、白軍賢處借條73張,席治甲處房產(chǎn)證5本,各類合同、協(xié)議12份。

綜上,被告人席治甲參與作案84起,其中敲詐勒索55起、尋釁滋事16起、強迫勞動6起、強迫交易3起、詐騙2起、合同詐騙1起、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席小林參與作案31起,其中敲詐勒索21起、尋釁滋事5起、非法拘禁1起、強迫交易1起、合同詐騙1起、詐騙1起、賭博1起;被告人白軍賢參與作案14起,其中敲詐勒索9起、尋釁滋事4起、虛假訴訟1起;被告人李勝輝參與作案6起,其中敲詐勒索4起、尋釁滋事2起;被告人段海濤參與作案5起,其中敲詐勒索1起、尋釁滋事3起、強迫勞動1起;被告人郭寶龍參與作案4起,其中敲詐勒索2起、尋釁滋事2起;被告人趙創(chuàng)家參與作案4起,其中敲詐勒索3起,尋釁滋事1起;被告人張小龍參與敲詐勒索3起;被告人范等玨參與作案3起,其中敲詐勒索2起,尋釁滋事1起;被告人慕某甲參與敲詐勒索2起;被告人李某甲參與虛假訴訟1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車輛兩輛、手機四部等;

2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借條、收條、抵押協(xié)議、買賣合同、銀行交易明細、住宿登記記錄、轉(zhuǎn)賬交易憑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等書證;

3證人段某丙、魚某乙、劉某乙、席某辛、秦某丑等人證言;

4被害人段某甲、張某巳、范某甲等人陳述;

5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等11人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議價筆錄等;

7檢查、辨認、搜查、查封等筆錄及拍照;

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席治甲作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糾集刑滿釋放及社會閑散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不特定對象非法發(fā)放高利貸,在發(fā)放高利貸時扣除“砍頭息”,并故意隱瞞將利息計入本金復利計算利息的事實,多次更換借條不斷增加本息金額,使得他人陷入錯誤認識而產(chǎn)生債權(quán)債務關系。單獨、伙同或者指揮他人非法討債,采取暴力、“軟暴力”、非法拘禁等方式威脅、恐嚇、要挾他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非法討債過程中,單獨或糾集他人多次隨意辱罵、恐嚇、毆打他人,強拿硬要,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以威脅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單獨或伙同他人以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轉(zhuǎn)讓資產(chǎn);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索取債務,糾集組織成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以及第二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勞動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席治甲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席治甲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對被告人席治甲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席小林作為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非法發(fā)放高利貸,單獨或者按照席治甲安排,積極參與非法討債,采取暴力、“軟暴力”、非法拘禁等方式威脅、恐嚇、要挾他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非法討債過程中,參與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情節(jié)惡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參與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在非法討債過程中,強迫他人轉(zhuǎn)讓資產(chǎn);按照席治甲安排,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共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抽頭漁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合同詐騙罪、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席小林于2016年10月9日因犯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重新犯罪,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白軍賢作為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非法發(fā)放高利貸,單獨、伙同他人或者按照席治甲安排,積極參與非法討債,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方式威脅、恐嚇、要挾他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非法討債過程中,參與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情節(jié)惡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gòu)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quán)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對被告人白軍賢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李勝輝作為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按照席治甲安排,積極參與非法討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參與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對被告人李勝輝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段海濤作為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按照席治甲安排,參與敲詐勒索他人,數(shù)額較大;非法發(fā)放高利貸,單獨、伙同他人在非法討債過程中,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情節(jié)惡劣;以威脅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勞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對被告人段海濤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郭寶龍作為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非法發(fā)放高利貸,單獨、伙同他人或按照席治甲、白軍賢安排,積極參與非法討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參與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對被告人郭寶龍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趙創(chuàng)家作為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按照席治甲安排,積極參與非法討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參與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2017年6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5000元。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趙創(chuàng)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范等玨作為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按照席治甲安排,積極參與非法討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參與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對被告人范等玨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張小龍作為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按照席治甲安排,積極參與非法討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2018年9月27日因犯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罪被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張小龍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慕某甲作為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積極或被脅迫參與非法討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慕某甲在一起敲詐勒索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脅迫參與敲詐勒索一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系脅從犯,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屬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李某甲作為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在白軍賢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時提供幫助作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以上十一名被告人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姚 軍 范紅杰 李 宇

王晨紅 路永剛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席治甲現(xiàn)被羈押于寧縣看守所;

被告人席小林現(xiàn)被羈押于合水縣看守所;

被告人白軍賢、李勝輝、張小龍、慕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鎮(zhèn)原縣看守所;

段海濤、趙創(chuàng)家現(xiàn)被羈押于西峰區(qū)看守所;

郭寶龍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谠罚?lián)系電話:1526893****;

范等玨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谠罚?lián)系電話:1388417****;

李某甲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于原址,聯(lián)系電話:150259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柒拾冊,共計壹萬叁仟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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