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侯檢二部刑訴〔2020〕252號
被告人師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526199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彌勒市**鎮(zhèn)**村委**村**號,現(xiàn)住閩侯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閩侯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閩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時許,被告人師某某在福州市晉安區(qū)**路其朋友家中飲酒后,駕駛云******小轎車從其朋友家中出發(fā),沿遠洋路三環(huán)入口、魁岐大橋、螺洲大橋、五虎山隧道往閩侯縣青口鎮(zhèn)宏四村方向行駛,途經(jīng)閩侯縣**鎮(zhèn)**道**村路段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7.99mg/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車輛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屬性情況說明;
2.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謝某某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現(xiàn)場照片、卡口照片;
6.其他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師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師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師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恚堃婪ㄅ刑帯?/span>
此致
閩侯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一)被告人師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二)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三)認罪認罰具結書。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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