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屏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師某某酒后駕駛川Q*****號小型客車從屏山縣屏山鎮(zhèn)“曼城KTV”往該鎮(zhèn)大成小區(qū)方向行駛,行駛至屏山鎮(zhèn)學苑街學苑街小學外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依法抽血送檢,其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204.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1個月25日,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屏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蘭進容
附:
????1.被告人師某某現(xiàn)住屏山縣**鎮(zhèn)**路**號**棟**單元**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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