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青檢一刑訴〔2020〕756號
被告人帥某某,曾用名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105198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南寧市青某某**路**號**棟**號,現(xiàn)住南寧市青某某**路**號**號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帥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帥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桂A****R號牌小型轎車,途經(jīng)南寧市青某某民族大道路段臨時檢查點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帥某某案發(fā)時靜脈血液乙醇濃度為117.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酒精吹氣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和現(xiàn)場照片等書證;
2.被告人帥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司法鑒定意見書;
4.檢查筆錄、提取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帥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帥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楊
檢察官助理:楊立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帥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湖南省長沙市**區(qū)**街道**社區(qū)**巷**號**房,聯(lián)系方式186703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