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額濟納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21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8時55分許,被告人布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沿額濟納旗居延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天賦小區(qū)十字路口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塔某某駕駛的蒙M*****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無人員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額濟納旗交警大隊聘請甘肅科證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布某某血液樣本中的乙醇含量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被告人布某某血液樣本中的乙醇含量為373.963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輛。2020年4月13日額濟納旗交警大隊聘請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精神衛(wèi)生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布某某案發(fā)時的精神狀況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被告人布某某被診斷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建議進行??葡到y(tǒng)治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 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布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系坦白,符合法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00 mg/100ml以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法定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布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許多榮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70483****。
2.案卷三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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