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雙二部刑訴〔2020〕659號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01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qū)**鎮(zhèn)**村**隊**號,現住址成都市雙流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3時15分許,被告人左某某飲酒后駕駛陜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雙流區(qū)九江街道大井東街173號路段時,與馮某某駕停在路邊的川A*****號小型轎車相撞,致車輛受損。民警出警后將左某某擋獲。經檢驗鑒定:左某某血樣中乙醇濃度為148.2mg/100mL。經認定,左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左某某已賠償馮某某車輛損失10500元,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考量醉酒程度、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的情形,建議判處被告人左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你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此致
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芷攸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889373****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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