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長清檢一部刑訴〔2020〕62號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5011982********,漢族,大專文化,戶籍地山東省聊城市**區(qū)**村**號,現(xiàn)住該處。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親屬及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時10分許,被害人尹某某駕駛遼P*****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G3京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濟南市長清區(qū)路段**公里+**米處時,發(fā)生單方事故后,頭東尾西停止于外側行車道與應急車道之間。1時25分許,李某某駕駛的冀D*****/冀D*****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掛車右側前部及右側后部與停駛的遼P*****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右后部相撞,后停止于應急車道。2時10分許,被告人左某某駕駛冀D*****/冀D*****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因夜間駕駛不注意觀察道路情況,未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車輛右側中前部與遼P*****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右后部刮撞后駛入應急車道,先后與位于應急車道內(nèi)等待車輛救援的尹某某、冀D*****/冀D*****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相撞,造成尹某某死亡,左某某、其車上乘員孫某某受傷,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左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左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9年12月10日被害人孫某某對被告人左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董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6.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7.事故現(xiàn)場出警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左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程麗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案件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2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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