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茂電檢一部刑訴〔2020〕29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31985********,漢族,初中文化,現住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刑事拘留,經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6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從2019年4月底開始收受微信昵稱為“崔**”、“育*”、“江*”、“漂洋**”等人非法投注“六合彩”,再將收到的“六合彩”賭款轉給上線莊家“福*”的報票的方式進行賭博,王某某(不起訴)偶爾協助崔某某核對六合彩的投注及提供意見。通過對崔某某的微信、支付寶轉賬以及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聊天通話記錄等統(tǒng)計,崔某某從參與“六合彩”至被抓獲共非法收受下線“六合彩”投注額為75535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賭資數額累計755354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馮亦鳳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現羈押于茂名市電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肆冊,光碟貳張。
3.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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