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修檢一部刑訴〔2020〕165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211985********,漢族,初中畢業(yè),中共黨員,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縣,住修武縣**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3月3日被修武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5日經修武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修武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修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幫被害人劉某某繳納醫(yī)保費的便利,獲取劉某某農村信用卡賬號等信息,并將該農村信用卡與自己微信綁定(微信名為“千年老妖”)。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在家中使用“千年老妖”微信號充值3700元,并將該3700元轉入另一個微信號為“woansinile”的賬戶內。
案發(fā)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動退還涉案款37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證明等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視頻光盤;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某已經賠償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崔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和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崔某某單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修武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婧
書??記??員:周浩男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修武縣**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37頁。
3.視頻光盤2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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