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銅碧檢刑訴〔2020〕264號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2281997********,土家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住沿河土家族自治縣**街道**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對其不批準逮捕,次日被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qū)?,本院?020年10月26日決定對其取保候?qū)?,現(xiàn)在家。
本案由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故意傷害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與被害人任某某案發(fā)前系情侶。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酒后在碧江區(qū)金灘廣場停車場要查看任某某的手機聊天記錄,被其拒絕后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崔某某用手拉任某某,被其反抗掙脫后,崔某某推著任某某的頭部往前走,后崔某某用手抓住任某某的左手小臂扭,導致任某某左手小臂受傷,經(jīng)銅仁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任某某左側橈骨中遠端骨折,屬于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任某某在銅仁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就醫(yī)時,其母親馮某某報案,后公安干警將崔某某從醫(yī)院帶至公安機關。崔某某已支付醫(yī)療費等費用2448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抗拒行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對被告人崔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可適用緩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蓉
??????????????????????????????????????????????????檢察官助理?唐?陽???????????????????????????????????????????????
2020年11月23日
????????????????????????????????????????????????????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谧∷?,?lián)系電話157186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到案情況說明兩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