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紹虞檢刑訴〔2020〕1051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3261962********,漢族,文化程度小學,個體戶,住安徽省鳳陽縣**鎮(zhèn)**路**號。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5時50分許,被告人崔某某飲酒后駕駛浙DRL****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紹興市上虞區(qū)百官街道江廣路頭甲公寓北側路段處時,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獲。經鑒定,崔某某靜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18mg/100ml。
另查明,2020年4月21日,紹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對被告人崔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乙醇含量鑒定報告;
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抽血視頻、現場執(zhí)法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躍忠
?????????????????????????????????????(院?。?/span>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隨文移送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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