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沭檢一部刑訴〔2020〕377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身份證號碼371329199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nóng)民,山東省臨沭縣人,住臨沭縣**街道**莊**號。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20日1時許,被告人崔某某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興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事故地點時,與停在路沿石上的班某某駕駛的魯******號小型轎車及尤某某駕駛的魯******號小型轎車相撞,致車輛部分受損。經(jīng)認定,崔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檢驗,事故發(fā)生時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1.9mg/100m1,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鑒定意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樊海洋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k娫挘?83156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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