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速裁)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嶗山檢一部刑訴〔2021〕147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021978********,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棟*單元***戶(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路**號**戶),2020年7月31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南大隊予以暫扣駕駛證6個月,罰款1000元處罰,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9月4日22時17分許,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醉酒后駕駛粵******號小型轎車沿本市嶗山區(qū)松嶺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李宅路路口處時,被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
被告人崔某某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于2020年9月14日主動到案。
乙醇檢驗報告:在崔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17.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發(fā)破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cè)诵畔⒉樵?、人口信息、機動車信息、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乙醇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無有效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戴曉東
2021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帯?/span>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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