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明檢四部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331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明某某,住明某某**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明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龍江省明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16時30分左右,被告人崔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黑M*****牌小型轎車,進入明某某**時,因不配合小區(qū)防疫工作人員進行掃碼測溫工作與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吵,工作人員隨即報警。紅旗派出民警到達現場后發(fā)現崔某某有酒駕嫌疑并通知交警部門,交警部門依法采取了崔某某的血液送往黑龍江省民強司法鑒定中心,經檢測崔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6.2006mg/100ml,系醉酒駕駛。
被告人崔某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有:戶籍證明;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承諾書;到案經過;偵破經過;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崔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已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崔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經檢測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6.2006mg/100ml,綜上,建議判處崔某某拘役二個月,罰金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此??致?
黑龍江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宿云飛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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