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雨檢二部刑訴〔2020〕39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71985********,漢族,高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縣**鎮(zhèn)**莊**區(qū),現(xiàn)住地:長沙市雨花區(qū)**市場**棟**號。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在晚飯時飲酒。當晚21時05分許,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駕駛湘******號小車上路行駛,當其駕車沿匯金路由北往南行駛至黃谷路口時,被雨花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7.6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單、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等鑒定結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80258****;
2.移送案卷材料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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