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寶檢刑檢刑訴〔202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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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自然 情況 |
姓名 |
崔某某 |
性別 |
男 |
民族 |
漢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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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63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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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2308301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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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 |
黑龍江省**農場**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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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黑龍江省蘿北縣**農墾社區(qū)**區(qū)**委**棟**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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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 |
黑龍江省蘿北縣**農墾社區(qū)**區(qū)**委**棟**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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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情況 |
取保候審 (墾區(qū)公安局寶某某分局) |
日期 |
2020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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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本院) |
日期 |
2020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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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案件流程 |
2020年9月16日,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寶某某分局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崔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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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實 |
2020年8月15日12時許,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駕駛牌照號為黑R****8的黑色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沿**農場2隊至16隊作業(yè)點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農場2隊農具場門前時,被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寶某某分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0.4mg/100ml。 經偵查,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被公安機關在黑龍江省**農場抓獲,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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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清單 |
1.?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偵破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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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人殷某某、吳某某的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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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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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佳木斯龍飛車輛技術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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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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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認定 |
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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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節(jié) |
法定從輕 處罰情節(jié) |
坦白、認罪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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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從輕 處罰情節(ji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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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議 |
拘役 |
二個月 |
罰金 |
人民幣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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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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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1. 被告人崔某某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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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輝
?????????????????????????????????????2020年9月25日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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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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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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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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