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1377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1271983********,漢族,大學(xué)專科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住義烏市**街道**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時07分許,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駕駛浙GZ9****號小型轎車在義烏市江東街道新光聚飾云產(chǎn)業(yè)園內(nèi)部道路倒車時碰撞由吳某某停放在路邊的浙G37***號小型越野客車,造成兩車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崔某某駕車逃逸,后于同日01時30分許駕車返回事故現(xiàn)場后被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義烏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1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記錄,查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呼氣及抽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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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義烏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橋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方式:188****330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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