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界檢刑訴〔2021〕Z14號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4021989********,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河南省商丘市人,住河南省商丘市**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以來,被告人崔某某使用微信****5211314(昵稱:會飛的**)***20120508、BDSM5474226、MC20120508等賬號對外聯系車輛信息、戶籍信息、住宿記錄、手機定位、車輛軌跡數據、通話記錄等公民個人信息的收費查詢業(yè)務。其間,崔某某向王某某販賣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5950元;向張某某販賣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32280元。
2020年8月28日崔某某被抓獲。同年12月23日崔某某退出贓款3823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前科證明、交易信息、扣押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界首市公安局搜查筆錄、電子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彭文莉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現取保候審在河南省商丘市**區(qū)**鎮(zhèn)**村**號。聯系電話:1951352****。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168頁、光盤7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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