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峰檢刑訴〔2020〕20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221973********,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市安陽縣,現(xiàn)住武安市**鎮(zhèn)**家屬院**號樓**單元**樓西,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邯鄲市公安局峰煤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qū)?/span>,又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邯鄲市公安局峰煤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0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以清理垃圾為由雇用路某某、鐘某某、閆某某、霍某某、胡某某、安某某、王某甲等人駕駛鏟車、貨車到冀中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礦制修區(qū)設(shè)備棚和供應科大院內(nèi),在清理垃圾過程中,盜竊礦用廢舊皮帶機托輥、支架、溜子刮板、廢鋼絲繩等廢鐵5.71噸。經(jīng)峰峰礦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被盜廢鐵價值為9707元。被盜物品已全部發(fā)還被害單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盜廢鐵5.71噸;
2書證:被盜證明、戶籍證明及社會調(diào)查等;
3證人證言:閆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孫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供述:王某某的供述;
6鑒定意見;
7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8辨認筆錄;
9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珊珊
檢察官助理:張靜嫻
(院?。?/span>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住武安市**鎮(zhèn)**家屬院**號樓**單元**樓西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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