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二部刑訴〔2020〕214號
被告人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502196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集團**,戶籍住所地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鎮(zhèn)**號樓**號,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晉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晉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9月15日交本院審查辦理。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0時56分許,被告人屈某某持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無號牌黑色二輪燃油車,沿山西省晉城市**鎮(zhèn)**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東100米處,被路面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提取的屈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73.3mg/100ml?。經(jīng)山西君和司法鑒定所鑒定:屈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黑色兩輪車為兩輪普通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范疇。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屈某某的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表、查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查獲照片等;
2.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屈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屈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五百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閆海波
檢察官助理:續(xù)念念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谏轿魇x城市城區(qū)**鎮(zhèn)**號樓**號,聯(lián)系電話:139356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