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檢四部刑訴〔2020〕335號
被告人居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5861990********,漢族,中共黨員,??莆幕K州市吳某某**部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住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鎮(zhèn)**村**號。被告人居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19日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5月14日由本院重新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吳某某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居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晚23?時許,醉酒后駕駛牌號為蘇E5****的小型轎車,沿蘇州市吳某某水香街由北向南行駛,經(jīng)寶帶西路、蘇蠡路,行駛至新門路路口處,被曹某某駕駛的牌號為蘇ES****的小型轎車追尾,造成二車輕微受損。后居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至金利花園,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在該起事故中,被告人居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jīng)鑒定,被告人居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9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駕駛證等;
2.證人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抓獲并提取被告人居某某血樣的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居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淑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居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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