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銀西檢二部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0203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惠農區(qū)**路**小區(qū)**號,現(xiàn)住石嘴山市惠農區(qū)**路**小區(qū)**號。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至1月29日期間,被告人尹某某在銀川市西夏區(qū)**小區(qū)、**小區(qū)門口**大藥房、**大藥房對面的**麻辣燙店等地,謊稱當時中國石油加油站搞活動,自已認識加油站的朋友,可以通過朋友關系為他人辦理中國石油優(yōu)惠加油卡,交1888元或1988元現(xiàn)金即可辦理一張金額為3000元的加油卡,并稱15天就可以辦下來。被害人翟某某、楊某某、祖某某、訾某某、閆某某信以為真,同意辦理,并通過微信向尹某某手機微信轉賬共計17620元人民幣。其中被害人翟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微信轉款3868元;被害人楊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微信轉款7752元;被害人訾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微信轉款800元、現(xiàn)金支付1200元,共計2000元;被害人祖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現(xiàn)金支付2000元;被害人閆某某向被告人微信轉款2000元。后加油卡未能辦理,被告人尹某某逃離寧夏,將被害人微信拉黑,并更換了聯(lián)系方式,使得被害人無法與其聯(lián)系。在立案前,被告人尹某某退還被害人楊某某2000元。其余15620元贓款全部揮霍。案發(fā)后,被告人尹某某的家屬對被害人進行全部退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中國石油寧充值渠道公告等書證;
2.祖某某等被害人的陳述;
3.張某某等證人的證言;
4.辨認筆錄;
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1762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并建議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麗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現(xiàn)羈押于銀川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偵查案卷材料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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