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檢一部刑訴〔2020〕214號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1182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0時許,被告人尹某某在深州市**大街**公司院內(nèi)車棚內(nèi)盜取本廠職工黑色榮耀30S手機一部,經(jīng)認證被盜手機價值2175.5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到深州市公安局城市新區(qū)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指認及贓物照片;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5、證人證言、6、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之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滿毅兵
檢察官助理:楊麗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住深州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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