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門檢一部刑訴〔2020〕71號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61977********,漢族,大專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員工,出生地北京市豐臺區(qū),戶籍所在地北京市豐臺區(qū)**村**號,現(xiàn)住北京市豐臺區(qū)**園**號樓**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尹某某與朋友在本市豐臺區(qū)某飯館飲酒。次日9時13分許,被告人尹某某駕駛側(cè)三輪摩托車(車牌號京B****9)由北向南跟在被害人王某甲駕駛的小型轎車(車牌號京Q****2)后面,后行駛至本市門頭溝區(qū)下安路11公里加500米處時,超越王某甲車后駛回原車道并踩剎車減速,致使兩車發(fā)生追尾事故,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經(jīng)檢驗,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結果為87.5mg/100ml;經(jīng)交通部門認定,尹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評估,被撞小型轎車修復價格為人民幣1000元。
同日16時許,被告人尹某某在事故現(xiàn)場被民警依法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尹某某賠償王某甲經(jīng)濟損失,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檢測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車合照、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協(xié)議書、諒解書、工作證明;2.證人證言:證人蔣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價格評估結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行車記錄儀錄像、吹氣檢測及抽血錄像;8.其他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工作說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被告人尹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坦白、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曉凱
檢察官助理:肇晶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門頭溝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含光盤三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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