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房檢二部刑訴〔2020〕169號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3241991********,漢族,初中文化,竹山縣**部門**,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縣,住竹山縣**鎮(zhèn)**村**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時40分許,被告人尹某某在竹山縣城關鎮(zhèn)飲酒后駕駛號牌為鄂C****5小型普通客車沿G59呼北高速由竹山朝十堰方向行駛,行至呼北高速(房十向)1181KM+100M處,因操作不當,車輛與左側中央隔離護欄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2.40mg/100ml,為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證人吳某某、魏某某、柯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屹檬
檢察官助理:楊傲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湖北省十堰市竹山縣**鎮(zhèn)**村**樓**室,聯(lián)系電話155499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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