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二部刑訴〔2019〕89號
被告人尹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221962********,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出生地湖北省陽新縣,戶籍所在地陽新縣**鎮(zhèn)**村**隊,現(xiàn)住**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陽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0月31日被陽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再次被陽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陽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尹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詢問了被害人近親屬,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11月8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8時30分許,被告人尹某甲無證駕駛鄂B*****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鎮(zhèn)**灣路段左轉彎時,與徐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錢江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引發(fā)交通事故。致徐某某(2019年8月4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歿年55歲)受傷及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尹某甲無證駕駛機動車且在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黃石求實聯(lián)合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車禍致特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尹某甲離開事故現(xiàn)場并授意兒子尹某乙前往事故現(xiàn)場為其頂包。7月26日,尹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8月12日,被告人尹某甲與受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了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說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人民調解協(xié)議、諒解書、通話記錄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尹某乙等人的證言;3.鑒定意見;4.視頻資料;5.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倪承桃
??檢察官助理:柯??鑌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現(xiàn)居住于陽新縣**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方式189865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和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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