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灤南檢一部刑訴〔2020〕82號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24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灤南縣**鎮(zhèn)**村**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灤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灤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簡化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06時50分許,被告人尹某某駕駛冀BMG***小型面包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灤南縣尹家橋村南處時,撞向同向行走的王某甲,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甲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尹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尹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能積極賠償,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到案經過等;
2證人王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唐山證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山西明德司法鑒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相關司法鑒定意見書、沈陽汽車事故鑒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尹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灤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擁軍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現(xiàn)在河北省灤南縣**鎮(zhèn)**村**號取保候審;
??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5.《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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