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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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六檢刑檢刑訴〔2020〕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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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123198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住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街道**社區(qū)**莊**號。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該分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當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1231988********,漢族,文盲,無業(yè),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住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街道**社區(qū)**莊**號。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1日經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黃某甲、吳某某等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及值班律師劉偉、被害人王某某、黃某甲、吳某某等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先后九次在我區(qū)馬鞍街道、程橋街道、橫梁街道等地盜竊電動自行車九輛。經鑒定,被盜電動自行車車總計價值人民幣6?470元,具體的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在我區(qū)馬鞍街道方州廣場地鐵站1號出口,將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盜走;
2、2020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在我區(qū)程橋街道編鐘東路98號程橋高級中學附近,將被害人黃某甲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盜走;
3、2020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將被害人吳某某停放在我區(qū)程橋街道編鐘東路35號門外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盜走;
4、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在我區(qū)橫梁街道石廟社區(qū)井南張116號雅園苑2幢,將被害人黃某乙停放在樓下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盜走;
5、2020年9月4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將被害人楊某某停放在我區(qū)橫梁街道梵天路258號門口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盜走;
6、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將被害人趙某某放在我區(qū)橫梁街道興鎮(zhèn)路148-2號門外路邊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盜走;
7、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將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我區(qū)橫梁街道橫梁社區(qū)吳鄭100號門外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盜走;
8、2020年9月8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在位于我區(qū)橫梁街道瑞成路9號的川康大藥房門口,將被害人陳某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盜走;
9、2020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將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我區(qū)雄州街道雄州東路126號門外路邊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盜走。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害人陳某某、高某某被竊車輛被追回并發(fā)還失主;二被告人賠償了其他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這些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還清單、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厲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黃某甲、吳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勘驗、檢查筆錄;
6.南京市六合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共同實施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戈明
??檢察官助理:于菲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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