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任檢一部刑訴〔2020〕826號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111963********,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nóng)民。戶籍地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鎮(zhèn)**村**路**號(居住地與戶籍地一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span>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偵查終結(jié),于2020年4月13日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7時許在濟寧市太白湖新區(qū)**鎮(zhèn)**村委,被告人尚某某酒后滋事,將**鎮(zhèn)**村村委辦公室的辦公物品砸毀,被毀物品價值經(jīng)物價鑒定中心鑒定為237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尚某某主動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與被害方已達成賠償、諒解,與我院自愿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繼清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娫挘?835470****、1525471****;
2、刑事偵查卷宗1冊、電子卷宗光盤1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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