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尚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82195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陽市,住沁陽市**鎮(zhèn)**村。因犯偽證罪、妨害作證罪,于2002年12月11日被沁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沁陽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沁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焦作市沁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3時49分許,被告人尚某某持C1駕駛證飲酒后駕駛豫H*****號小型轎車,沿沁陽市紫陵鎮(zhèn)趙寨村至西向鎮(zhèn)捏掌村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趙寨村東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尚某某的血樣中酒精含量檢驗結果為105.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到案證明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張某甲的證言;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焦作天援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查獲現場視頻、抽血檢驗視頻、訊問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尚某某曾因犯罪被刑事處罰,仍不思悔改、繼續(xù)犯罪,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沁陽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牛金順
檢察員助理:許 力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沁陽市**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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