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731號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1231974********,漢族,中專畢業(yè),無業(yè),現(xiàn)住河南省新鄭市**街道辦事處**巷**號**室(戶籍地:河南省新鄭市**街道辦事處**隊**號)。因違反消防法,于2009年3月16日被新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新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0時47分,被告人尚某某飲酒后駕駛豫A*****號綠、灰出租車從新鄭市文化路苑陵中學行駛到新鄭市新煙街濱河帝城,后被匿名群眾舉報,新鄭市公安局民警將其抓獲。后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尚某某靜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10.0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證人申某某、胡某某的證言;3、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出具的血醇鑒定意見;4、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鄭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小佩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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