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銀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銀檢刑訴〔2020〕156號
被告人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251986********,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路**號樓**單元**號,現(xiàn)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秀區(qū)**路**號**大廈**號。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銀海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2日由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銀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封某某經(jīng)吳某某(已判刑)的發(fā)展,在廣西北海市銀海區(qū)繳納人民幣69800元后加入以“資本運作”為名的傳銷組織,成為吳某某傳銷體系的直接傘下人員。封某某加入傳銷組織后,先后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石某某(已判刑)、王某某、許某甲(三人均未到案)、許某乙等多人加入其傳銷體系,成為其傘下人員。至案發(fā)時,被告人封某某發(fā)展的下線人員已達三十人以上,達到A2老總級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提取筆錄、銀行賬戶交易清單、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吳某某、石某某、許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封某某組織、領導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銀海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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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蘇意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居住在廣西南寧市青秀區(qū)**路**號**大廈**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訊問筆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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