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沈西檢公訴刑訴〔2019〕173號
被告人富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1061978********,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號**。曾于2017年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3日被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王依,系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富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20時許,被告人富某某酒后駕駛遼A****7號小型汽車行駛至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路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富某某靜脈血中酒精(乙醇)含量為128.7mg/100ml。
被告人富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物證:物證照片;2.書證:被告人富某某身份證明材料及前科劣跡材料、涉案車輛及駕駛?cè)诵畔⒉樵冇涗?、被告人富某某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復印件、被告人富某某現(xiàn)場酒精測試單、被告人富某某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抓捕經(jīng)過等;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富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富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張薪薪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富某某現(xiàn)已取保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5.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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