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海檢刑訴〔2020〕119號
被告人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71979********,漢族,****,原寧波**制造有限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寧波市海某某洞橋鎮(zhèn)宣裴村豹山前4組45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職務(wù)侵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宣某某在寧波**制造有限公司擔任銷售人員,主要負責將公司生產(chǎn)的冷卻器銷售給深圳**管理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車有限公司無錫**廠、江蘇**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并收取貨款。在任職期間,被告人宣某某利用職務(wù)便利,通過非法占有該三家公司用于支付貨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并將大額承兌匯票兌換成小額承兌匯票及現(xiàn)金,再將小額承兌匯票沖賬到寧波**制造有限公司的方式,侵吞公司資金共計10?263?834.03元(單位人民幣,下同),后將上述錢款用于網(wǎng)上賭博及日常揮霍。具體如下: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宣某某利用職務(wù)便利,將深圳**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給寧波**制造有限公司的五張承兌匯票非法占為己有,侵吞公司資金共計7?995?634.36元。
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宣某某利用職務(wù)便利,將一汽解放汽車有限公司無錫**廠支付給寧波**制造有限公司的金額共計3?520?934.57元的承兌匯票非法占為己有,后將其他出票單位的金額共計1?515?734.9元的承兌匯票沖帳到寧波**制造有限公司,侵吞公司資金共計2?005?199.67元。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宣某某利用職務(wù)便利,將江蘇**機械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給寧波**制造有限公司的金額共計2?713?000元的承兌匯票非法占為己有,后將其他出票單位的金額共計2?450?000元承兌匯票沖帳到寧波**制造有限公司,侵吞公司資金共計26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委托書、營業(yè)執(zhí)照、養(yǎng)老基本保險理念參保證明、經(jīng)營部工作職責、銀行卡交易明細、銀行承兌匯票復(fù)印件、往來明細表、收據(jù)、明細分類賬、記賬憑證、介紹信、委托書、收條、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戶籍證明、審計報告等;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甲、徐某某、張某乙、馮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宣某某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職務(wù)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宣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二十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堃婪ㄅ刑帯?/span>
此??致
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某某??????????????????????????????????????
檢察官助理:管某某???????????????????????????????????????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被羈押于寧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隨案移送卷宗九冊,審計報告一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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