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銀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銀檢刑訴〔2020〕179號
被告人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923199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博白縣**鎮(zhèn)**村**隊**號,現?。簭V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銀海區(qū)**路**棟**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銀海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5日由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銀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31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宣某某因其店鋪資金周轉困難,產生了租車抵押換錢的想法。2019年4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宣某某與北海市銀海區(qū)云南路***汽車服務中心老板鐘某某簽訂了一份為期9天的租車合同,合同約定:租用車輛為一輛黑色豐田銳志轎車,車牌號為桂E****5,日租金為300元。同年4月16日,宣某某將該租用車輛開回到廣西博白縣龍?zhí)舵?zhèn),以人民幣2萬元的價格抵押給了廣西博白縣**汽車維修中心的老板“某某”,抵押所得錢款據為已有。
案發(fā)后,被告人宣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騙車輛已由被害人自行取回。經估價,被騙車輛的價值為人民幣660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租賃合同等書證;2.被害人鐘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租車的真實用途,將承租的汽車抵押他人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宣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銀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少華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宣某某現取保候審,居住北海市銀海區(qū)**路**棟**號,電話:159077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訊問筆錄、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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